指标分类 | 序号 | 评分指标 | 评分规则 | 数据获取方式 |
| 运行管理 | 1 | 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 未按照要求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的,扣1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2 | 签署医疗保障信用承诺书。 | 系统上传医保信用承诺书,未签署承诺书,扣10分。 | 医疗机构填报 |
3 |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 未按要求提出变更申请或书面告知的,一次扣1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追溯码管理 | 4 | 按要求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 未按要求采集上传数据的,发现一次扣2分,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6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集采药品执行 | 5 | 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确保在协议期内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 本年度内采购协议期满的集采药品中,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药品个数占比低于80%(含80%)扣6分、80%-90%扣4分(含90%)、90%-100%之间的扣2分。 | 医保系统线上调取 |
| 药品采购价格管理 | 6 | 红标管理非集采药品存在价格风险,慎重采购。 | 采购红标管理非集采药品金额总和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每超10%,扣2分,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10分。 | 医保系统线上调取 |
| 违法违规处理 | 7 |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1.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1)处损失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或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医保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2)处损失金额1.5倍罚款的,或暂停9个月医保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3)处损失金额1.5倍以上(不含1.5)2倍以下罚款的,或暂停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2个月以下医保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2.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级;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8 |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1.仅具有一项情形,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2.具有两项情形,处3万元罚款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3.同时具有三项以上情形,处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4.具有第(七)项“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形的,每次扣2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9 |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 定点医疗机构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级;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支付资格记分处理 | 10 | 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因违规被医保部门记分情况。 | 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支付资格累计记分大于0,且小于10分,本项扣3分;累计记分大于10,且小于20分,本项扣6分;累计记分大于20,且小于30分,本项扣9分;累计记分大于30,且小于40分,本项扣12分;累计记分大于40,本项扣15分。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15分。 | 医保系统线上调取 |
| 拒付/追回基金占比 | 11 | 被医保部门拒绝支付及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及扣除违约金合计占结算总额比例。计算公式:(拒付金额+追回金额+扣款金额+违约金)/一个自然年度的医保结算范围内费用总和。 | 根据审核认定金额,金额按次累计计算,标准按照比例扣分(大于0,且小于等于5%,扣3分;大于5%,且小于等于10%,扣6分;大于10%,且小于等于15%,扣9分;大于15%,且小于等于20%,扣12分;大于20%,扣15分。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15分。 | 医保系统线上调取、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暂停结算/中止协议 | 12 |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应当中止协议的情形,被经办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 | 评价周期内,根据被医保部门暂停结算/中止协议情况,一次扣5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解除协议 | 13 |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应当解除协议的情形,被经办机构医保解除协议。 |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医保协议,查实后,该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司法处理 | 14 | 定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因欺诈骗保被追究刑事责任。 | 定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因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自移送起暂停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定点医疗机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级。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教育培训 | 15 | 积极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 评价周期内,应参加而未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一次扣1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16 | 积极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 | 评价周期内,未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扣10分。 | 医疗机构填报 |
| 自查自纠 | 17 | 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并主动上缴违规资金。 | 自查自纠不到位的,扣10分;未开展自查自纠的,扣20分。自查违规金额未足额上缴的,扣1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医保日常工作支持 | 18 | 医保日常工作的配合支持,如开会、宣传培训、材料上报、人员协助支持等。 | 对医保日常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推诿、阻碍的,扣1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