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分类 | | | | |
| 运行管理 | 1 | 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 未按照要求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的,扣1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2 | 签署医疗保障信用承诺书。 | 系统上传医保信用承诺书,未签署承诺书,扣10分。 | 医疗机构填报 |
3 | 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 | 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并查实的,一次扣3分。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15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4 | 建立药品“进、销、存”台账并真实记录。 | 未建立“进、销、存”台账,扣10分;以各种理由或原因,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进、销、存”台账的,一次扣3分。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1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5 | 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 查实违规情况,一次扣3分。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15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6 | 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 | 1.未严格执行实名购药管理规定,不核验参保人医保凭证,仍向其销售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一次扣3分。
2.明知购买人所持系冒用、盗用他人的,或伪造、变造的医保凭证,仍向其销售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一次扣5分。
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15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7 | 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 | 查实违规情况,一次扣5分。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15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8 |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 未按要求提出变更申请或书面告知的,一次扣1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9 | 营业时间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 | 发现不在岗一次扣5分。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15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追溯码管理 | 10 | 按要求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 未按要求采集上传数据的,发现一次扣2分,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6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违法违规处理 | 11 | (一)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二)串换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等;
(三)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四)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五)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1.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1)处损失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或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医保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2)处损失金额1.5倍罚款的,或暂停9个月医保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3)处损失金额1.5倍以上(不含1.5倍)2倍以下罚款的,或暂停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2个月以下医保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2.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定点零售药店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级;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12 | (一)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二)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三)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四)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1.仅具有一项情形,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2.具有两项情形,处3万元罚款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2.同时具有三项以上情形,处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
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
4.具有第(七)项“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形的,每次扣2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13 |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 定点零售药店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级;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支付资格记分处理 | 14 | 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因违规被医保部门记分情况。 | 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支付资格累计记分大于0,且小于10分,本项扣3分;累计记分大于10,且小于20分,本项扣6分;累计记分大于20,且小于30分,本项扣9分;累计记分大于30,且小于40分,本项扣12分;累计记分大于40,本项扣15分。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15分。 | 医保系统线上调取 |
| 拒付/追回基金占比 | 15 | 被医保部门拒绝支付及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及扣除违约金合计占结算总额比例。计算公式:(拒付金额+追回金额+扣款金额+违约金)/一个自然年度的医保结算范围内费用总和。 | 根据审核认定金额,金额按次累计计算,标准按照比例扣分(大于0,且小于等于5%,扣3分;大于5%,且小于等于10%,扣6分;大于10%,且小于等于15%,扣9分;大于15%,且小于等于20%,扣12分;大于20%,扣15分。该项扣分累计上限为15分。 | 医保系统线上调取、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暂停结算/中止协议 | 16 |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应当中止协议的情形,被经办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 | 评价周期内,根据被医保部门暂停结算/中止协议情况,一次扣5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解除协议 | 17 |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应当解除协议的情形,被经办机构医保解除协议。 |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医保协议,查实后,该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级。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司法处理 | 18 | 定点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因欺诈骗保被追究刑事责任。 | 定点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因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自移送起暂停该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工作。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定点零售药店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评价结果直接定为“D”级。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教育培训 | 19 | 积极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 评价周期内,应参加而未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一次扣1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20 | 积极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 | 评价周期内,未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扣10分。 | 医疗机构填报 |
| 自查自纠 | 21 | 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并主动上缴违规资金。 | 自查自纠不到位的,扣10分;未开展自查自纠的,扣20分。自查违规金额未足额上缴的,扣1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
| 医保日常工作支持 | 22 | 医保日常工作的配合支持,如开会、宣传培训、材料上报、人员协助支持等。 | 对医保日常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推诿、阻碍的,扣10分。 | 日常工作检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