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原则
一、适用范围
1.辽宁省内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适用本指导意见。
2.辽宁省内中药生产企业对鲜切药材加工企业的质量审核和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适用本指导原则。
二、原则
鲜切药材加工与中药饮片的质量密切相关,应对其加工标准和加工规程严格控制。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中药饮片附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配合中药生产企业落实质量管理要求。鲜切药材的基原和质量(形态除外)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或《辽宁省中药材标准》《辽宁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相应规定,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等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三、人员要求
(一)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有中药材加工经验,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
(二)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相关法规知识等。
四、选址要求
(一)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当设置在中药材种植(养殖)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的区域、就近就地,并符合环保及安全生产要求。
(二)应当远离污染源,整洁卫生。
(三)厂区的地面、路面及周边环境等不得对药材的加工造成污染。
五、加工车间与设施要求
(一)车间与设施应合理布局,并与其加工规模和加工规程相适应,满足鲜切加工的清洗、分拣、切制、干燥、筛选、仓储等需要。
(二)车间应有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等进入的设施,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不得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三)具备与加工规模和加工品种相适应的晾晒或干燥设施设备,应有防止昆虫、鸟类及啮齿类动物等进入的设施。
(四)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温、湿度进行监控,储存易串味、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设施。
六、设备要求
(一)应当根据中药材的不同特性和鲜切药材的加工规程,选用能满足加工质量要求的设备。
(二)与中药材和鲜切药材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应当易清洁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不对中药材和鲜切药材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七、包装与运输要求
(一)鲜切药材应当有统一、明确、规范的包装和标签,并附质量合格标识;选用能保证其贮存和运输期间质量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直接接触药材的包装材料应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日期、生产批号、贮藏、保质期、企业名称等。
(二)运输过程应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保证其质量稳定,防止发生混淆、污染、异物混入、包装破损、雨雪淋湿等。
八、文件管理要求
(一)应具有包括人员管理、原料管理、加工过程管理、仓储管理、销售管理等制度文件。
(二)应结合鲜切药材特点和实际,按品种制定鲜切药材的加工标准和加工规程,并严格控制工艺参数。加工规程应当有传统经验或者研究验证数据支持,应当包括净选、切制、干燥、包装等工序。
(三)加工标准、加工规程以及管理制度等应长期保存,批加工记录保存至鲜切药材保质期后一年,未制定保质期的至少保存三年。
九、加工管理要求
(一)加工时如实记录加工过程,有完整准确的加工记录。
(二)清洗后的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晾晒过程应有有效的防虫、防雨等防污染措施。
(三)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清洗、浸润。
(四)在同一操作间内同时进行不同品种、规格的中药材加工操作的,应当采取防止交叉污染的隔离措施。
(五)以获取自同一地点,相同的种源、种植条件、生长年限及相同采收期,并在同一时间段内加工的一定数量的中药材为一批。以中药材投料日期作为加工日期。
十、质量控制管理要求
(一)中药生产企业和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对产地趁鲜切制使用的中药材质量和来源进行监督和控制。中药材应来源于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户。中药材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等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二)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对中药材的性状(形态)进行检查,确保基原准确,多基原品种应明确基原。中药材基原应符合《中国药典》《辽宁省中药材标准》《辽宁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规定基原。
(三)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建立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当包括:鲜切药材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销售等信息,能够保证鲜切药材种植加工销售全过程可追溯。
(四)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会同采购使用鲜切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对鲜切药材进行年度质量回顾分析,并保存所有评价的文件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