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部门,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8月21日
黑龙江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全省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用3年时间,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落实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稳步拓展制度实施范围,参保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坚持低水平起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统筹区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相对均衡,兜住民生底线。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负担能力相匹配、与可持续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实现资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逐步建立健全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坚持服务赋能、供需协同。制度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失能群众家庭照护的经济和事务负担切实减轻,长期护理相关产业协同促进作用持续发挥。
二、稳妥实施基本政策
(一)确立制度安排
1. 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各统筹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根据实际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2. 制度模式。统一制度安排,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和基准待遇标准,并根据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
3. 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地级统筹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积极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
4. 实施步骤。2028年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区以就业人群为重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适时将未就业人群纳入制度覆盖范围。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齐齐哈尔市要对标对表国家制度设计和政策规定调整完善,用3年时间平稳过渡。按照属地化管理,省本级不设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参保人统一参加哈尔滨市长期护理保险。
(二)规范资金筹集
5. 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
6. 筹资标准。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缴费费率全省统一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为准,缴费基数及上下限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执行。职工医疗保险有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划转,每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转;无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应在每月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时一并缴纳,不缴费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各统筹区上年度平均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经个人同意,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统筹区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3)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另行确定。
各统筹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起步,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0.3%起步。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精细的量能筹资机制。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费率为0.3%。各统筹区按统筹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有关规定执行。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各统筹区可结合实际情形细化政策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人员应参尽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