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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培训] 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管理政策及招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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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8〕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要求,加强我省全科医疗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总体要求,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创新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为建设“健康山西”提供坚实的全科医学人才支撑。到2020年,适应我省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基本建立,适应全科医学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基本健全,全科医生职业吸引力显著提高,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其中中医类别0.5名)。到2030年,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更加健全,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5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其中中医类别1名),全科医生队伍基本满足“健康山西”建设需求。

二、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一)深化院校全科医学教育改革高等医学院校要加强全科医学学科建设,成立全科医学教研室、全科医学系或全科医学学院,面向全体医学类专业学生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和全科临床见习实习。遵循医学教育规律,结合行业需求和特点,制定全科医学人才培养方案。依托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一批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

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建设规划,在人员配备、职称评聘、工作量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医学院校可在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中聘请经验丰富、有教学潜质的全科医生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符合条件的可聘任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提升全科医学学历教育层次,自2018年起,新增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重点向全科专业倾斜。进一步加大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力度,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教育管理,推进农村基层本地全科人才培养。改革完善高职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教育教学标准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有机衔接。

(二)完善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制度扩大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规模,到2020年全科专业招收数量达到当年总招收计划的20%,并逐年增加。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的本科医学生毕业后全部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逐步扩大招收规模。对于单位委派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人员,委派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就培训期间待遇、培训期满后服务年限、违约处理办法等进行约定,建立个人诚信记录。

认定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综合医院(含中医院)要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加强全科医学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将全科医学科设置情况、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情况、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收情况及培训质量等纳入培训基地考核评估的核心指标。

严格执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标准,实行双导师制。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培训和骨干师资培训,提高带教师资的教学意识和带教能力,将教学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带教经历和教学质量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

支持具有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立协同教学关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硕士研究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可以申请临床医学、中医专业硕士学位;非硕士研究生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向本省具有学位授予资质的培养单位申请临床医学、中医专业硕士学位。

(三)推进全科继续医学教育供给侧改革。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单设类别、单独立项。加快全科医学网络数字化课程、课件、教材开发,把全科医学内容作为在我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必备条件。鼓励专业学(协)会“送教下乡”,在基层举办全科医学相关学术会议,开展适宜技术培训。积极开展基层全科医生进修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医院在农村基层全科医生进修培训中的作用,有计划地安排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县医院等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加强对全科医生的中医药和康复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将中医药作为其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提供中医诊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养老等服务。

扩大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范围,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有关专科医师和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三、改革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

(一)提高全科医生薪酬待遇完善绩效工资总量正常增长机制,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注重向贫困、偏远和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工作任务繁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有条件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按不超过当地无收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5倍核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进一步向全科医生倾斜,使其工资水平与当地县级综合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对应聘到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生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1级,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2级。

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费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分配向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倾斜。完善家庭医生评价考核体系,将签约数量与结构、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和医药费用控制等纳入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收入挂钩,确保签约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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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71号) 2-2


(二)创新全科医生聘用管理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晋编字〔2011〕8号),在核定的编制内保证全科医生配备。编制紧缺的地区可探索使用“编制周转池”制度配备全科医生。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全科医生,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到农村基层执业的全科医生,可实行“县管乡用”(县级医疗集团聘用管理,乡镇卫生院使用)。对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助理全科医生,可实行“乡管村用”(乡镇卫生院聘用管理,村卫生室使用)。

(三)拓展全科医生职业发展前景。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全科医生,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落实工资等相关待遇。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可优先聘用。基层全科医生申报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时,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申报高级职称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分组、单独评审,考试通过的可优先聘用。

对长期扎根贫困县农村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可突破学历等限制,破格晋升职称。对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但原则上应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高级职称。

(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医疗机构相关规划布局不对全科诊所的设置作出限制,实行市场调节。支持符合条件的全科医生个体或合伙在城乡开办全科诊所,为居民就近提供医疗保健及签约服务。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本辖区内二级或三级综合医院与全科诊所开展“点对点”业务合作,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畅通转诊渠道。

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全科诊所,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参照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其参与当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以及承接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五)增强全科医生职业荣誉感。对扎根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全科医生,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提升全科医生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推选以及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工作中,向基层全科医生倾斜。鼓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全科医生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全科技能竞赛等活动,加大对优秀全科医生的表彰奖励力度。

(六)加强贫困地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扩大贫困地区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规模,免费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力度,探索以贫困县为重点,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高职(专科)医学生,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后,重点补充到村卫生室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在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工作,并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贫困县的乡镇卫生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实施本地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引导和激励优秀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
。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山西”的关键环节和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要将落实情况纳入医改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培训,强化督导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各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县级医疗集团医保总额打包付费改革,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部分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于经基层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全科医生和家庭医生团队在医保控费方面的“守门人”作用,推动医疗卫生服务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三)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投入责任。通过政府投入、单位和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等多渠道筹资,进一步加大对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的支持力度。各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解读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全科医生成长成才典型事例和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增进医学生、医务人员、医学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对全科医生的了解,为加快培养大批合格全科医生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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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卫人发〔2017〕1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有关单位,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18号)、《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38号)、《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16〕17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人事管理,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18日



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18号)、《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38号)、《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16〕175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参加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

第三条 “培训人员”分为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

委托培训人员是指已与在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委托培训基地进行培养的培训对象;自主培训人员是指未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自愿到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培训对象。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平等自愿、契约管理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业单位和培训基地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分类的人事管理模式。

第二章 委托培训人员管理

第五条  委托培训人员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人事档案按就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就业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人员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托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回就业单位工作。

第六条  委托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由就业单位承担。绩效工资由就业单位依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七条  委托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提出意见,考核等级由就业单位确定,相关考核材料送交就业单位存档。

第八条  委托培训人员在规定的培训期内,培训年限计为就业单位工作年限。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委托培训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委托培训人员与就业单位协商是否继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就业单位与培训基地签订延长培训协议,顺延期间费用自理。无故擅自中途退出培训的委托培训人员,要全额返还培训经费(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补助经费),对拒不返还培训经费者将纳入我省医务人员诚信系统,记入人事档案,且3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我省培训基地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章 自主培训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自主培训人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自然终止。自主培训人员自主择业,其人事档案移交本人委托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条  自主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培训基地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自主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按有关政策确定考核等级,相关考核材料送交本人委托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  自主培训人员在规定培训期内,培训年限计为工作年限。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在规定的培训期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本人与培训基地协商是否继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参加培训者,与培训基地签订延长培训协议,培训所需经费由个人承担。无故擅自中途退出培训的自主培训人员,要全额返还培训经费(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补助经费),对拒不返还培训经费者将纳入我省医务人员诚信系统,记入人事档案,且3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我省培训基地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托培训人员、自主培训人员都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延长培训时间的培训人员不属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补助的范围,培训基地可酌情给予生活补助。培训基地不得将超出规定培训期限的人员纳入培训人员总数进行统计。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生活补助。除休假、旷工或达不到考核要求外,培训基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延迟发放培训人员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 委托培训人员和自主培训人员的社会保险事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所在培训基地负责申报。执业注册有关问题执行原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413号)。

第十八条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培训人员应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由所在培训基地承担考核任务,并将委托培训人员的考核档案送交就业单位存档,将自主培训人员的考核档案送交本人委托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  对2014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酌情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竞聘中级临床医学岗位的优先条件。2020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招聘临床医疗岗位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基地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于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扰乱工作秩序的,培训基地应及时处理,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就业单位。对于个别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长期旷工且屡教不改的培训人员,培训基地可作出直接退培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果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冲突或有分歧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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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卫科教发[2014]18号

各市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六部门联合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7日



任院医帅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促进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省情,借鉴外省经验,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全面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工作目标。建立一套符合我省省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和体系,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为提高全省医师队伍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夯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资源整合、统一管理原则;坚持机制创新、政策协同、试点先行原则;坚持遵循规律、统筹规划、规范标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系

(一)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成立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组成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

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依托山西省医学会等行业组织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卫生管理、医学教育、相关学科和医学院校等专家组成,制定培训相关标准,对培训过程、考试考核和质量评价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强化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一)部门职责

省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研究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培训招收、考试考核和质量监控等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全省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计划,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采取定项与定额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专项经费预算、拨付并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培训对象人事管理、职称晋升、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方面政策制定和落实。具体管理办法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编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培训基地建设、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有关机构人员编制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政策、制度的要求,为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培训基地要完善必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配备合理师资队伍,保障培训质量。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络管理

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化管理,逐步对培训招收、培训过程、考试考核、质量评估和监督体系等方面实现全省全程网络化管理,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外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五、部门协调齐抓共管、推动培训工作全面实施

各级卫生计生、编办、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重要性,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主管业务处(室)。责成专人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时研究、处理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动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扎实开展。从2015年起,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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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教研[2015]2号

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现将《山西省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办法(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附件:
山西省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合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和省卫计委共同成立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全面实施;本省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专家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小组,负责指导相关工作的实施;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管理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此项工作。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要坚持“三个”结合,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相结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专业学位授予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省教育厅要及时向省卫计委抄送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省卫计委要将每年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纳入当年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并协调安排进入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要接受研究生培养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双重管理。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与培训基地共同制定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一体化设计学位课程,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课程纳入学位课程,并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培训基地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研究生应按照《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范化培训任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方可申请临床医学(中医)专业硕士学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非研究生身份的住院医师,可以按照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关于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向本省具有学位授予资质的培养单位申请临床医学(中医)专业硕士学位。

第八条  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38号)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卫计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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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8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卫科教发〔2017〕5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
                                                                                                  2017年6月19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3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建设坚持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强强联合、同质培训的原则,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以国家级住培基地为主体,协同基地为补充,努力构建分布合理、专业齐全、管理统一、水平同质,能基本满足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水平、全覆盖要求的基地网络。

    第三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基地主要从三级甲等基本符合国家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专科医院中遴选。

第二章  联合要求

    第四条  住培基地协同是指以一家国家级培训基地为主体,联合若干家协同基地,组成住培基地协同体,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五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突出强强联合,自愿与统筹相结合,并经省卫生计生委认可。

    第六条  每个国家级住培基地联合的基地数一般不能超过三家(全科除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住培基地实行全行业动态管理。住培基地要严格执行省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培训组织管理。

    第八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住培基地协同体领导小组,负责住培基地协同体的总体规划、协调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级住培基地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协同基地负责人担任,科教、医务、人事、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领导小组应当确保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办公会,商讨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住培基地应设置专门职能管理部门,并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国家级住培基地应根据承担的培训规模、工作量增加人员配备。

    第十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要协商制定基地联合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签订相关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的管理工作包括,必须对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进行考核、指导与监督,有权对协同基地的学员招录、轮转培训、师资带教、考试考核、监督评估等方面工作展开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以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停止协同。协同基地必须接受国家级住培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管理人员应上派至国家级住培基地学习锻炼。国家级住培基地的考核意见在省卫生计生委对协同基地的年度考核中,占不低于30%的考核权重。

    第十二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根据各自被认定的专业基地和核定的培训规模,按照全省下达的招录计划,实施招录工作。

    第十三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培训方案或者模式应该与国家级住培基地保持一致,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根据培训专业的要求和需要,可以与主基地的进行联合培养,联合时长、联合科室等统筹安排轮转计划,各基地间应充分沟通,确保信息互通,保障轮转计划的合理性。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应主动支持和参加国家住培基地组织的住培相关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学员管理,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应根据轮转计划负责住培医师轮转期间的学员具体管理,住培医师轮转信息录入的审核应由轮转所在的住培基地负责。住培培训过程有关档案资料由各住培基地负责留存,住培学员的相关资料应该根据主基地要求提交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师资管理,住培基地协同体师资队伍的建设应根据国家级培训基地要求统一进行管理,包括师资资格遴选、教师准入、教师职责应该与国家级培训基地保持一致,并报联席办公会通过,加强各住培基地师资的管理与培训等工作,建立师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国家级培训基地应统筹住培基地协同体内师资的培训工作,建立住培责任导师认定制度,责任导师应经过国家级培训基地培训。

    第十六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过程考核管理,住培基地协同体的住培医师培训过程考核应该与国家级住培基地保持一致,其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根据国家级住培基地具体要求由轮转所在的住培基地负责进行。参加结业考核的学员需要按照国家级住培基地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过国家级住培基地审核通过的学员方可以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住培基地要规范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低于三分之二和省财政全额资金用于补助参培住院医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三分之一用于补助基地管理和带教师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的各住培基地要加强教学设施设备、培训资料、住宿等教学软硬件建设,并实现临床技能中心、师资等教学资源的共享。

    第十九条  住培基地要关心学员的学习与生活,切实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应有的待遇,使其享有所在住培基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住培基地协同体涉及到信息互通的,要履行保密职责,维护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将对住培基地协同体实施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培训规模核定等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协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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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卫科教发〔2018〕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质量,提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带教师资整体水平,确保受培住院医师的同质化,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基地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积极组织申办。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附件
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水平,按照“对标国内一流,引入先进、整合全省优势资源”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类

第一类: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师资培训项目

第二类: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短程师资培训项目

第三类: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院级师资培训项目

二、各类项目要求


(一)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师资培训项目

1.目标:培养一支在省内本专业领域理论授课水平高、操作教学规范性强、带教综合素质良好的师资队伍,提高全省本专业师资及基地管理整体水平。

2.承担单位:根据在省内的辐射面和交通便利等条件,以该专业综合实力较强的国家级住培基地为主体,在申报的基础上,由山西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申报情况和工作内容按年度确定承担基地。

3.完成时间:每年9月份前。

4.培训内容:要求符合《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7〕7号)相关要求(见附件1,附件2),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培训内容须系统全面。

5.培训及参培人员要求:培训时间为30天,总学时为24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集中培训的省外授课老师不少于总授课老师的1/3,应为国家级住培示范基地的优秀老师。山西省所有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其协同单位的相关专业带教师资均为培训对象。

6.证书发放及学分授予:培训对象完成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后,由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颁发《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注明相应师资类别、学科方向及学时数;同时授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分。

7.经费保障:培训经费为中央财政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提前下达至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确定的承担基地,主要用于培训的教学费用和学员的食宿补贴等。

(二)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短程师资培训项目


1.目标:保障全省各专业师资的同质性,不断提高各专业师资水平。

2.承担单位:根据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专业基地分布情况,结合山西省重点(建设)学科、重点专科等影响力,由相应基地分别承担各专业的短程师资培训。

3.完成时间:每年11月前。

4.培训内容: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要求,包括本专业小讲课、教学查房、病例讨论、医学人文、病历书写规范等专业内容;入科教育、入科考核、过程管理、过程考核、技能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内容;专业基地管理运行模式及绩效管理等。

5.培训及参培人员要求:培训总学时不少于8学时。授课老师总人数不少于6人,省外授课老师不少于总授课老师的1/2, 应为国家级住培示范基地的优秀老师。承担培训项目的基地,参培师资不少于该基地全部师资的2/3,参培的其他基地不少于全省总基地数的1/3。

6.证书发放及学分授予:完成培训的学员,由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颁发《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短程师资培训证书》,证书注明相应师资类别、学科方向及培训学时;同时授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2分。

7.经费保障:培训经费由基地自筹,可从国家财政下发的基地建设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培训的教学费用等。

(三)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院级师资培训项目


1.目标:针对各基地个性化需求,提高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的带教和管理水平。

2.承担单位:各基地自行组织实施。

3.完成时间:各基地自行安排。

4.培训内容: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要求,针对本基地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填平补齐或进一步提升本院师资水平。

5.培训及参培人员要求:培训总学时不少于4学时。授课老师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外请优秀老师不少于总授课老师的1/4,本基地参培师资不少于全部师资的2/3。

6.证书发放及学分授予:完成培训的学员,由基地统一发放该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证书,证书注明相应师资类别、学科方向及培训学时;同时授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IⅠ类学分1分。

7.经费保障:基地自筹,可从国家财政下发的基地建设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培训的教学费用等。

三、项目管理

(一)申报流程: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师资培训项目和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短程师资培训项目需向省卫生计生委申报。省卫生计生委按年度下发申报通知,各基地选择性申报,限额2项。由基地填写《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报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经评审公布后方可实施。

(二)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师资培训项目和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短程师资培训项目,应提前两周将培训通知、培训方案等报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审核备案,同时领取《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短程)师资培训证书》。

(三)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师资培训项目和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短程师资培训项目,应在完成培训后一周内将日程安排、学员名单(需本人签名)、总结、图片资料、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4)等,报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备案。

(四)各类培训项目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五)培训项目考核:培训项目的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基地年度考核的加分指标,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师资培训项目5分,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短程师资培训项目3分, 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院级师资培训项目1.5分。

附件:1.全科专业住院医师骨干师资培训实施方案
      2.其他专业住院医师骨干师资培训实施方案
      3.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项目申报表(略)
      4.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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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师资培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计委《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精神,加强我省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原则

省卫生计生委对全省的全科专业住院医师师资培训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宏观指导,负责制定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根据全科专业住院医师师资培训需求,以临床师资和基层实践师资为重点开展培训。全科专业住院医师师资理论培训主要由医学院校和具有理论授课能力的临床及基层实践师资共同承担,由针对性地做好各类师资的相关理论和指导带教技能的培训工作。

二、培训目标

通过全科专业住院医师师资培训项目的实施,初步形成一支数量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胜任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师资队伍。

三、培训对象

全科专业住院医师师资培训以综合医院临床师资和基层实践师资为培训重点。综合医院临床师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医疗和临床教学经验以及较强的全科医学理念和全科医疗临床思维能力,热爱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熟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基层实践师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基层临床医疗和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经验丰富。全科医学理论培训主要由熟悉全科医学理论和具有授课能力的综合医院临床师资、基层实践由了解基层临床医疗和熟悉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的师资承担。

四、培训内容与要求

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制度、全科医学师资的职责和主要任务、全科医学理念、全科医疗卫生服务技能及其特点、全科医学思维以及全科医学指导带教方法等。

综合医院临床师资要树立全科医学理念,熟悉基层全科医生服务的内容、方式与特点,掌握全科医生培养临床指导带教内容和方法,能结合本专科实际正确指导带教,帮助全科医生巩固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并掌握相关业务技术技能。

基层实践师资着重加强全科医生指导带教基本理论知识和具体技能方法的培训,理解掌握全科医生培养标准、教学大纲,胜任基层指导带教工作,规范指导带教行为。承担理论培训的师资还应掌握全科医学和公共卫生相关理论,并能够紧密结合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践予以正确阐述。

五、培训方式与时间

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省内外专家,国内外专家面授与远程培训相结合、教学示范与教学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培训;集中理论培训56学时,实践技能培训24学时,网络远程培训160学时。

六、培训管理

参训师资应当按照选派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培训基地和选派单位的管理。参训师资的学习情况,纳入选派单位的人员年度考核。

七、培训考核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相关基地负责培训考核工作,对完成全科医学师资培训考试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颁发山西省全科医学骨干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八、管理要求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该项目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经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评估后确定的相应基地具体承担培训任务,并接受省卫生计生委监督检查;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按时足额参加培训。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及集中培训管理工作,定期督导检查培训进展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事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远程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检查,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及有关情况。

培训结束后,对培训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理论考试及远程在线测试,两项考试通过后,授予省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合格证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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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师资培训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等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为推动除全科医学外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师资培训)有序进行,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原则

由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协调,依托学会、协会、高等医学院校和各医疗机构具体实施,按照《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卫生计生委“大兴人才”的整体部署要求,立足我省临床医疗教学现状,集中优势力量,优先培养我省薄弱学科(儿科、急诊、康复、精神科等)带教师资,逐步建立健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师资培训工作机制。

二、培训目标

以提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为目的,以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为导向,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师资成长规律,立足我省省情,通过构建一支规范化的高素质住院医师带教师资队伍,推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均衡有序实施,逐步提高全省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服务水平,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提供后备人才保障。

三、培训对象

山西省17 个住院医师规范化临床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拟从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带教的师资。参加培训的师资原则上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起步阶段,应遵循“填平找齐”的原则,对我省医疗教学水平薄弱地区和紧缺专业的师资培训适当倾斜,宜优先开展儿科、急诊、康复、全科、精神科等薄弱专业的师资培训。
   
四、培训方式

根据我省师资队伍发展水平和专业需求,按照年度培训计划,依托高等医学院校、学会、协会和各医疗机构开展培训。考虑工学矛盾突出的现状,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面授与远程培训相结合、医学学术交流、模拟教学、继续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五、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30天,总学时为24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其余培训学时通过网络远程培训、学术交流、模拟教学、继续教育培训等方式完成。

六、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结合我省培训基地带教师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培训计划和内容,培训应临床教学理论和技能并重。

理论培训主要内容为:①教学理论与技能:教学系统设计基本理论和方法、临床理论课教学规范与技巧、多媒体教学规范与技巧等。②公共科目的集体备课及培训。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解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考试考核要求等。

技能培训主要内容为: ①临床教学基本技能:临床教学查房规范与技巧、临床带教规范与技巧、基本实践技能带教规范与技巧、一般体格检查带教规范与技能、常用专科体格检查及医疗操作带教规范与技能、常用急救操作带教规范与技巧等。②轮转出科考核组织与实施等。

七、考核与证书颁发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学会负责培训考核工作,培训对象完成所有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后,由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颁发《山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骨干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注明相应师资类别及学科方向。

八、组织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师资培训方案,经各基地申报,省卫生计生委评审公布承办单位,并对培训举办情况进行督导, 监督培训项目的落实和评估。

各培训基地要有计划地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师资培训,完善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的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充分发挥带教师资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切实树立师资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提高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九、保障措施

(一)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要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合理安排符合条件的师资人员参加培训。

(二)符合培训条件的师资人员应按计划参加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岗位准入基本依据之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列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年度检查、基地复评和示范培训基地评审指标。

(三)完成培训并考试合格者授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分。

(四)培训经费为中央财政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提前下达省医学会,主要用于培训教学和学员的食宿补贴。省医学会应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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