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6年度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全省非临床药学领域从事药品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药学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除外。拟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不在评审受理范围内。
(二)分类安排
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由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评委负责评审。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出具《委托评审函》。评审结束后,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经部委单位或央企总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驻川最高级别单位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选择单位类型为“中央驻川单位”进行注册后,由驻川最高级别单位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央在川单位委托管理”模块上传经其中央单位总部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同意的《委托评审函》正式红头文件,发起委托申请,经审核同意开通评审权限后,方可向高评委报送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参评。
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程序进行申报。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需以个人身份参保6个月以上、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或工作地人事(职改)部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高评委报送。
二、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药监发〔2025〕43号)(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执行,可登录四川省药监局官网查询和下载。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本次申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线上申报
个人和单位请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http://103.203.218.251:8081/zcpsqd/home)申报推荐。个人操作手册、单位操作手册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首页下载。
1.个人申报开始时间:2026年9月14日9:00。
2.个人初次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9日18:00,逾期不得申报。
3.各级单位初次提交至评委会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6日18:00。
4.评委会退回个人补正材料后个人最终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3日18:00,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5.各级单位最终提交至评委会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8日18:00。
(二)线下报送
1.纸质材料报送时间:2026年11月4日。各单位务必按规定时间指定专人进行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纸质材料须按规范装订和报送(附件1),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印章不齐、材料装订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2.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城大街127号华顺大厦3楼。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选择高评委进行申报,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业绩成果如有涉密内容,请按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以法人方式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审核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含学历、任职年限、工作业绩、获奖情况、发表论文论著等),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将其资格条件和工作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晚于申报人网上提交时间),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在系统内填写单位推荐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上传《公示结果证明》和《单位综合推荐意见》扫描件,按程序逐级递交、推荐至上级部门复审(单位提交时间应在公示期满后)。
(三)复审推荐
市(州)、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及时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照权限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政治素质、基本条件、工作实绩等,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复审合格后按程序提交至高评委受理(如有委托评审人员,须按程序上传《委托评审函》)。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在系统中注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