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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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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疾控规〔20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疾控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疾控局:
       为进一步优化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有效提升审批效能,市疾控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7月21日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备案工作。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辖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备案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积极推行全程网办,对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且已归集到电子证照库的申请材料,采用调用电子证照的方式实现纸质材料免于提交。

第三条  本市对以下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宾馆指星级住宿场所、旅店指非星级住宿场所、招待所指单纯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公共浴室、温泉浴室(场)、桑拿室、足浴室、婴幼儿沐浴室;

(三)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

(四)娱乐与文化场所: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含卡拉OK歌厅);

(五)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六)交易场所:商场/店(含超市);

(七)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轨道交通候车室)。

第四条  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延续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相关后果,按要求提交资料后,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一年以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以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申请,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新办)》(附件1),提交第五条相关材料后,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第七条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应当在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应在两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一年以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以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延续)》(附件2),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为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顺延四年。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应当在申请人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年以内,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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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的,应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变更)》;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单位名称、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变更后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并注销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遗失、损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补发)》;

(二)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拟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注销)》;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对变更、补发、注销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应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授权。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平台授权的,可提供授权委托书并附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不予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在现场核查时发现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内容的,应按照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并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撤销卫生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辖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对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被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将其不守诺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对于不适用告知承诺的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或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后,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及申请资料审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应自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自现场审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不予许可,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本市的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等7类公共场所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30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本市既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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