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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医医院评审办法(试行) 4-2
第十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市评审专家库。各区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规划本区县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在中医药管理、医疗、药事、护理、院感、医技、科研、教育、财务、后勤、行风建设、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本区域外专家人数不少于专家库总人数的40%。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清廉公正,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掌握卫生和中医药管理知识,熟悉医疗机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管理人员应当具有10年以上专业管理工作经验;
(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受聘高级职称3年以上。
第十六条 市级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新建中医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综合医院变更为中医医院的,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中医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申请需符合相关设置规划。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二十条 各区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中医医院年度评审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评审计划报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统筹各区县备案情况制定全市年度评审计划。各区县评审计划包括:
(一)年度参加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向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首次评审的中医医院,须在计划评审时间前 3个月提交以下评审申请和材料:
(一)中医医院评审申请书及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中医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当年及上一年度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审计、巡视检查及整改情况;
(四)反映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师人员比例、医疗质量安全、运营效率及服务能力与水平等数据信息;
(五)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向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周期性评审的中医医院,在上阶段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提交评审申请和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中医医院评审申请书及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中医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审计、巡视检查及整改情况;
(四)反映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师人员比例、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五)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中医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中医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中医医院按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申请的中医医院,确定评审时间和计划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受理中医医院评审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市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其中,组建三级中医医院等级评审专家组时,应邀请市外专家参加,且市外专家人数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40%。区县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二级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时,须邀请区域外专家参加,且区域外专家人数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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