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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沪卫规〔2022〕69号 (原文号:沪卫计规〔2018〕31号)
(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等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沪卫规〔2022〕31号)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并赋新文号沪卫规〔2022〕6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科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各级医疗机构: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事故,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为更好地贯彻《条例》,现就本市医疗机构的《条例》实施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专门处置医疗纠纷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单独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挂靠医务处(科)。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人员。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履行如下基本职责:
(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二)协助医务处(科)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二、抓好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学习和培训;做好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掌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诊疗护理常规》、《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学习和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要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法,使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一)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对医务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制度;
2.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
3.针对医疗事故和医患矛盾比较突出的部门和环节,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4.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度;
5.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的其它防范措施。
(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接受患者对医疗事故或争议的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
2.医疗事故或医疗重大过失行为发生后,组织协调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对医疗事故或争议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4.内部与外部报告制度;
5.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的其它措施。
四、严格规范病历书写,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病历书写暂行规定》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规定的内容。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要把病历书写质量以及病历资料的保管列入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重要内容,定期指导、检查和考核。
五、建立和执行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医务人员有责任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向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必须对报告内容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4.受医疗机构负责人委托,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向患者通报、解释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对患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初步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