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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卫规〔202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供应和预防接种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27日
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苗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统筹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618号)精神以及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的原则,加强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依托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实行省级集中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模式。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接种单位、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指依法取得疫苗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疫苗持有人”)、省药品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时,适用本方案。各地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采购时,可参照执行。
三、交易规则
(一)省疾控中心会同省药品交易中心,依托省交易平台,组织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交易申报、资料审核,形成《广东省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目录》首次发布后,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和疫苗生产供应需求,不定期进行更新。对于计划在我省流通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一旦符合上市条件,由该疫苗持有人按规定的交易流程申请,增补更新进《目录》。
(三)各县(市、区)级疾控机构、设有直辖管区的市级疾控机构以及中山、东莞市疾控机构是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和供应的主体(以下统称“疫苗采购单位”)。
(四)各接种单位定期汇总辖区内非免疫规划疫苗预约或需求的品种、数量等信息,整理形成采购计划,向属地的疫苗采购单位申报;疫苗采购单位定期收集辖区内接种单位的采购计划后,按《目录》的疫苗品目通过省交易平台实施集中采购,及时供应给接种单位。
(五)本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对因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按政府有关紧急采购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四、交易流程
(一)发布采购公告。
省疾控中心会同省药品交易中心,依据本方案有关规定,通过“省交易平台”()发布全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公告。公告日期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响应申请截止日期之间不少于20天。
(二)申报。
疫苗持有人在省交易平台的采购公告发布后及时通过省药品交易中心完成书面及省交易平台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药品注册批件(含说明书);
4.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5.拟在我省的销售价格及其价格制定依据说明;
6.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价格;
7.如为进口疫苗,还应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
所有材料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翻译并公证),并逐页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齐全。
(三)申报材料审核。
收到疫苗持有人申报材料后,省疾控中心会同省药品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于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省药品交易中心应及时告知申报疫苗持有人补充完善。申报疫苗持有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材料审核未通过的,省药品交易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疫苗持有人,申报疫苗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省药品交易中心告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药品交易中心提出申诉,并递交申诉材料。
(四)《目录》公示及发布。
疫苗持有人申报信息资料通过审核后,省疾控中心要会同省药品交易中心,根据疫苗持有人的申报资料,汇总疫苗品种、销售价格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形成《目录》,通过省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如未通过的申报材料经补齐后或有效申诉在《目录》进入公示程序前获得通过的,应及时纳入《目录》进行公示。
《目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管。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省药品交易中心提出申诉。公示无异议后,省药品交易中心要及时通过省交易平台予以发布,省疾控中心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