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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关于就危害医疗秩序进行联合惩戒有关问题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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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8: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国正行 于 2020-12-11 13:33 编辑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了一批危害正常医疗秩序责任人被列为失信行为人的情况及部分典型案例。现就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供以下答复口径:
    一、关于将相关人员列为失信行为人的依据
    2018年10月16日,我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正式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标志着卫生健康领域联合惩戒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为严厉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据《备忘录》要求,我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失信行为人名单。
    二、关于开展联合惩戒的背景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制度,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失信者寸步难行。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近年来,倒卖医院号源、暴力杀医伤医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服务秩序,增加患者就诊负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手段、方法来治理相关违法行为,但效果不明显,迫切需要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开展联合惩戒,震慑相关违法行为。因此,我们联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备忘录》,建立医疗卫生健康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关于联合惩戒对象的对象、主要惩戒措施
    《备忘录》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其中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备忘录》确定了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16项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四、关于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
    《备忘录》发布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收集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信息。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失信行为人信息,我委已将370人次失信行为人信息推送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共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同时,我们还公布了10个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者。
从已推送的失信行为人信息来看,因倒卖医院号源被列为失信行为人的比例将近50%,且主要集中在北京等少数地区。这就提醒相关地方应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督促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对比推送的两批失信行为人信息发现暴力伤医情况有所好转,案件数减少47%。
     五、关于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联合惩戒工作的督促、指导,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推动地方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共同促进医患各方共建更加良好的就医环境和医疗秩序。同时,还将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卫生健康监管机制,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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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5 11: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拟立法禁止暴力伤医 设专章保障医师权利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于2021年6月7日至10日在京举行,届时将二审医师法草案。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回应有关防范暴力伤医的提问时表示,“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侵犯医师合法权利的行为,本次医师法草案针对这种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他介绍,在保障医师权利方面,医师法草案专设一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在此基础上,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拟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二是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三是明确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臧铁伟表示,对比一审稿,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并发挥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明确医师多点执业规范,完善医师注册条件、信息发布等相关制度;完善医师执业规则,加强执业监督;鼓励医师下基层;强化对医师执业安全的保障;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此外,在加强执业行为规范方面,医师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修改:一是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二是明确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对医师在依法允许的医疗卫生机构外执业,或者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新京报记者 王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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