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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部分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地区允许其他药学技术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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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9: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药监局2020年11月19日下发国药监药管〔2020〕25号文件《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要求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监局考虑到当现实性问题——目前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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