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519号(医疗体育类257号)提案答复的函
于圣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批改革的提案收悉,现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答复如下:
2017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对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提出多项改革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指导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医药事业发展进入新时代。
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42号文件发布以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强化协作配合,细化具体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先后发布实施配套实施细则、工作文件69件,公开征求意见33件,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效。
(一)基本消除了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目前待审评的药品注册申请数量已由2015年积压最高峰时的22000件减少到3200件以内,各类药品注册申请基本实现按时限审评审批。
(二)实施优先审评审批制度,加快新药好药上市。索磷布韦维帕他韦片、埃博拉病毒病疫苗、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首个PD-1、马来酸吡咯替尼片、呋喹替尼胶囊等一批创新药或临床急需药品获准上市。
(三)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明确根据技术审评需求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及检验,合理分配技术资源,强化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和审批的有机衔接。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临床试验受理60日内未收到我局药品审评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开展试验。实施药品制剂与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评审批,建立了以制剂为中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与制剂关联的审评模式。
(四)充分发挥企业创新的主体作用。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科〔2018〕14号),立足监管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药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明确要求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以监管法规政策和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为依托,引领药品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工艺创新和已上市产品再评价等方面加强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自我检测和评价能力,增强创新和竞争能力。涉及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通过奖励和报酬等方式调动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五)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组织做好参比制剂遴选和发布工作,优化药用原辅料进口通关管理,加快开展一致性评价审评审批工作。已公布参比制剂目录17批1118个品规,64个申请已通过一致性评价。
(六)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对医疗器械临床机构实施备案管理,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临床评价、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调整了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国产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和许可事项变更审批程序,提升了审批效率,加快相关产品的上市进程。
(七)优化和完善药品检验,做好履职尽责经费保障。深入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明确进口化学原料药及制剂(首次进口通关药品除外)在进口通关时不再逐批强制检验,缩短进口药品通关及上市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停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二、加快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协作,狠抓落实,加快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包括下列工作将重点推进。
(一)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为各项改革措施及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组织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章;组织制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等技术要求或指导原则。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巩固现有改革成效的同时,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继续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加快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及药品谈判机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专家独立评审的原则和“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思路,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首次对专家评审确定的44种疗效确切、临床必需但价格昂贵的专利独家药品进行了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将谈判成功的36种药品纳入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公布了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最高降幅达70%,平均降幅44%。下一步,将结合参保人用药需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及谈判协商机制,适时进行新药的增补和目录的调整工作,重视对创新药等药品的审核评价工作,在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将符合医疗保险用药需求的创新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三)完善技术审评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技术审评为主导,检查检验为支撑的技术审评体系,基于审评需要开展药品上市许可前的检查检验工作。逐步有序引入第三方检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第三方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指导第三方检验机构不断提升能力和水平,切实承担法律责任。
(四)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临床试验管理,完善伦理委员会机制,提高伦理审查效率,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新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临床应用,更好地推进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结合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发布实施情况,及时出台政策解读,组织专业培训,综合利用各种平台,加强宣传贯彻,指导和帮助业界及时学习、消化、吸收,引导广大公众进一步关心、支持和参与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在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参考您的具体建议。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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