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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的处方用量单次最多能开多少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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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 19: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国正行 于 2020-12-4 16:43 编辑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请解释“处方量可适当延长”,这句话在七天基础上可以延长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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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 19: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国家卫健委官方的权威回答如下——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临床医师应当结合患者病情及临床需求,对处方用量适当延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不断完善处方用量管理相关规定。例如,原卫生部曾将哌醋甲酯缓释剂治疗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处方限定时间延长至30天。我委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对于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目前,多个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医保部门制订出台了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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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8 12: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6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地要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1号)要求,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针对慢性病患者的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病种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减少患者取药次数。医疗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满足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必要的检验检查和常规复查等,可指导患者在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并通过电话随访等多种方式加强远程指导;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使其增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指导和督查力度。对该项工作组织或支持不力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以及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责问责。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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