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8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四批)(2021年第2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8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附件所列证明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第四批)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5日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第四批) | | | | | | | | | | | | |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国药监药管〔2018〕4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 | | | |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国药监药管〔2018〕4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 | | | |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国药监药管〔2018〕43号) | | | | |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国药监药管〔2018〕43号)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8号)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8号)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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