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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研态通用(含食、械、消)] 糖桂花(DBS42/0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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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3 16: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糖桂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糖桂花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鲜桂花(Osmanthus fragrans)经筛选、盐(糖)渍等工艺处理后与食糖和(或)蜂蜜、糖浆混合或熬制,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糖桂花。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糖桂花是指鲜桂花(Osmanthus fragrans)经筛选、盐(糖)渍等工艺处理后与食糖和(或)蜂蜜、糖浆混合或熬制,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食品。
3 分类
按产品形态的不同分为固态糖桂花、半固态糖桂花。
3.1  固态糖桂花
鲜桂花经筛选、盐(糖)渍等工艺处理后与固态食糖均匀混合,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固态食品。
3.2  半固态糖桂花
鲜桂花经筛选、盐(糖)渍等工艺处理后与食糖和(或)蜂蜜、糖浆混合熬制,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的半固态食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桂花应瓣厚饱满,颜色亮泽,具有桂花应有的清香气味;无直径大于1cm的树叶或较大的树枝和花蒂等杂质;无严重虫害,污染物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4.1.2  蜂蜜应符合GB 14963有关规定。
4.1.3  食糖应符合GB 13104有关规定。
4.1.4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5  其他加工用原、辅料均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4.2  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固态糖桂花
半固态糖桂花
色  泽
桂花和食糖色泽均匀,无杂色,呈产品应有的颜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磁盘中,在室内正常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气味与滋味
有桂花特有的清香,无异味;
组织形态
桂花与食糖混合均匀;食糖颗粒分散均匀,无化糖现象;
桂花与糖液混合均匀;
杂  质
无较大的桂花枝、叶或明显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态糖桂花
半固态糖桂花
水分/ (%)
≤5.0
----
GB 5009.3(第二法)
含花量(以干花含量计)/(%)
≥3.5
≥1.5
附录A
总糖(以葡萄糖计)/(%)
≤96
≤70
GB/T 10782
铅(以Pb计)/(mg/kg)
≤1.0
GB 5009.12
4.4  微生物限量及检验方法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及检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0
100000
GB 4789.2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0
GB 4789.10(第二法)
霉菌/(CFU/g)
≤150
GB 4789.15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执行。
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和抽样
相同生产条件生产的同一个品种(种类)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样5 个独立包装。
5.2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含花量、净含量、菌落总数。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来源、设备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
6.1  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的规定。
6.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要求。
7.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途中严防挤压、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运或混存。轻装轻卸,严禁抛掷。
7.3  贮存
7.3.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无异味的仓库内。环境温度应在30℃以下。对储存环境、温度有特殊要求者,应遵从产品标签明示贮存要求。产品应存放在防潮隔板上,离地离墙20厘米以上。
7.3.2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同处贮存。

前    言
本标准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湖北八月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吉祥久和食品调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影、付文雯、彭青枝、徐世利、柳迪、张传楷、周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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