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糖桂花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鲜桂花(Osmanthus fragrans)经筛选、盐(糖)渍等工艺处理后与食糖和(或)蜂蜜、糖浆混合或熬制,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糖桂花。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糖桂花是指鲜桂花(Osmanthus fragrans)经筛选、盐(糖)渍等工艺处理后与食糖和(或)蜂蜜、糖浆混合或熬制,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食品。 3 分类 按产品形态的不同分为固态糖桂花、半固态糖桂花。 3.1 固态糖桂花 鲜桂花经筛选、盐(糖)渍等工艺处理后与固态食糖均匀混合,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固态食品。 3.2 半固态糖桂花 鲜桂花经筛选、盐(糖)渍等工艺处理后与食糖和(或)蜂蜜、糖浆混合熬制,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的半固态食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桂花应瓣厚饱满,颜色亮泽,具有桂花应有的清香气味;无直径大于1cm的树叶或较大的树枝和花蒂等杂质;无严重虫害,污染物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4.1.2 蜂蜜应符合GB 14963有关规定。 4.1.3 食糖应符合GB 13104有关规定。 4.1.4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5 其他加工用原、辅料均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4.2 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项 目 | | | | | | |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磁盘中,在室内正常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 | | | 桂花与食糖混合均匀;食糖颗粒分散均匀,无化糖现象; | | | |
4.3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4.4 微生物限量及检验方法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及检验方法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执行。 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和抽样 相同生产条件生产的同一个品种(种类)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样5 个独立包装。 5.2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含花量、净含量、菌落总数。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来源、设备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 6.1 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GB28050的规定。 6.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要求。 7.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途中严防挤压、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运或混存。轻装轻卸,严禁抛掷。 7.3 贮存 7.3.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无异味的仓库内。环境温度应在30℃以下。对储存环境、温度有特殊要求者,应遵从产品标签明示贮存要求。产品应存放在防潮隔板上,离地离墙20厘米以上。 7.3.2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同处贮存。
前 言 本标准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湖北八月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吉祥久和食品调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影、付文雯、彭青枝、徐世利、柳迪、张传楷、周红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