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富有机硒食品硒含 量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的规定,经湖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 002-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2021年9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日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S42/ 002-2014《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与DBS42/ 002-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修改了适用范围; b)修改了富有机硒食品的定义; c)修改了食品分类及总硒含量要求; d)修改了无机硒测定方法; e)删除了原标准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国家富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科学院、国家富硒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中心、湖北省硒产业协会、恩施德源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硒集团、恩施硒圣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徕福硒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薛华、廖美林、谢义梅、向极钎、张弛、丛欣、田宗仁、黄波、周灵、王祝、张新江。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DBS42/002-2014。
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富有机硒食品的术语和定义、硒含量要求、检验方法及标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种植(养殖)、生长在含硒土壤或通过生物转化等措施生产的富含有机硒的食品。 本文件不适用于在加工过程中添加硒的强化食品和以精深加工工艺(如提取、压榨等)获得硒源进行制备的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WS/T578.3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第 3 部分:微量元素 DBS42/010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富硒食品中无机硒的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富有机硒食品 总硒含量达到本文件规定要求,且有机硒占总硒质量百分比(以下简称“有机硒占比”)≥80%的食品。 4 硒含量要求 本文件中仅规定了食品中总硒含量、有机硒占比的要求,其他指标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总硒含量、有机硒占比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总硒含量、有机硒占比 食品类别 | | | | | | | | | | | | | | 水果及其制品 | | | | | | | | | | | | | | | | | a有机硒占比(%)=有机硒含量/总硒含量*100 |
5 检验方法 5.1 总硒含量 按GB 5009.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有机硒含量 有机硒含量采用差减法,即总硒含量减去无机硒含量等于有机硒含量。无机硒含量按DBS42/ 0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标注要求 6.1 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13432、GB 28050的规定。 6.2 标签、标识中声称“富有机硒食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须同时标注总硒含量及有机硒占比,食用量应符合WS/T 578.3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