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有效,决定成立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
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测、分析我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提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政策专家意见;组织制订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工作指标体系和规范,开展相关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处置,并对相关事件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建议;收集国内外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有关信息并进行研究分析;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医疗器械;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领域的其他工作。本届专家委员会任期3年。
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成立省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工作。
附件:
第一届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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