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连续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连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三)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四)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在本省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熟悉被推荐者诊疗水平,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每名推荐医师同时推荐的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可提供相应的图片及视频材料等);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推荐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跟师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将初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及其指导老师、推荐医师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由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者在申报考核过程中存在使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等违规行为的,取消申请者报名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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