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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师承政工] 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11月25日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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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16: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2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开展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现将《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予以印发,并将申报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遴选条件及名额分配(附件2),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做好组织推荐工作,不得超额推荐。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申报推荐名额不限,经费自筹。
  二、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老中医药专家填写《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申报的传承工作室进行审核并排序,将《申报表》《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各一式1份,于2021年11月25日前寄送至我局人事教育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联系方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师承继教处
  联 系 人:王杰鹏  曾兴水
  联系电话:010—59957636 59957647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邮编:100027)
  电子邮箱:scjjc@natcm.gov.cn
  附件:1.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名额分配表
      3. 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doc (40.5 KB, 下载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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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0 16: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加强中医药继承与创新,持续做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传承工作室”)。为做好传承工作室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标
通过建设一批规范的具备较好条件的传承工作室,整理、继承、推广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观点和临床经验,建立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及推广的有效方法和模式,培养一批高层次的中医药人才,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建设周期
建设周期3年,自公布确定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之日起。

    三、遴选条件
     (一)专家遴选基本条件
1.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2.有丰富、独到的中医药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业内认可,在群众中享有盛誉;
     3.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中医临床实践,并积极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和培养后继人才工作。
     (二)工作室团队及负责人应具备条件
1.工作室团队由名老中医药专家本人、工作室负责人,中医临床、计算机软件及信息网络等多学科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年龄、专业和职称结构应相对合理,规模适当;
     2.工作室负责人应热爱中医药学术传承工作,与名老中医药专家专业一致,并由专家本人推荐认可,具备高级职称,在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时间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
     3.工作室负责人及成员应优先考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或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青年岐黄学者

    四、遴选程序
(一)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名额分配和本省(区、市)的具体情况,按照遴选要求,做好组织推荐工作。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名额不限,经费自筹。
     (二)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老中医药专家填写《申报表》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建设数量及专家名单。

     五、建设内容
     (一)条件建设
1.名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示教诊室。面积不小于20m2,在场所安排、环境布置、物品摆放、工作程式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医药特色的元素;
     2.名老中医药专家示教观摩室。面积不小于30m2,能同时满足数十人观摩名老中医药专家的诊疗示教活动;
     3.名老中医药专家资料室(阅览室)。面积不小于50m2,在查阅资料功能的基础上,注重收集和展示名老中医药专家论文、论著、临床医案、处方等原始资料;
     4.配置计算机、网络宽带、声像采集系统(摄录设备和编辑系统等)、实时记录设备(录音笔、移动存储设备等)
     (二)传承工作建设
1.收集资料。收集整理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典型医案(教案)、处方等原始资料,以及开展传承工作过程中的跟师笔记、跟师医案、读书临证心得等相关资料,建立临证经验和文献数据库;
     2.整理分析。对名老中医药专家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挖掘整理研究,提炼形成学术观点和临床经验,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等;
     3.总结提炼。结合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观点和临床经验,重点选择名老中医药专家擅长治疗的3—5个常见病、疑难病进行系统的总结研究,形成相应的临床诊疗方案,推广应用于临床;
     4.传承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观点和临床经验相关课题的研究。
     (三)人才培养建设
1.传承团队的建设。制定传承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传承团队中不少于2名副高以上、不少于5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中医药人员。每月围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开展学习交流、病案讨论或中医医案评价等人才培养相关活动;
     2.接受外单位进修学习人员。通过临床跟师带教、典籍研读、临证思辨探讨、文化学习等方式,培养外单位进修学习人员10人以上;
     3.培养中医临床和科研人才。通过临床研究总结,结合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指导和现代科研分析,逐步探索形成有效的中医临床科研方法和建立中医临床科研一体化的机制,提升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和科研能力,促进中医临床和科研人才的培养;
     4.举办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每年组织开展以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或诊疗技能为主题的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弘扬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提高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促进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四)网络和管理制度建设
1.建立名老中医药专家典型医案、影像资料、继承工作成果及资源网络共享平台;
     2.做好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信息网络平台信息资料上传工作,每个传承工作室每年上传临床医案、诊疗方案、影像资料等建设成果不少于30份;
     3.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跟师带教制度等;
     4.探索建立项目管理运行、专家咨询、绩效评价、政策保障等各类长效机制。

     六、预期成效
(一)出版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著作1部以上。
     (二)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三)制定名老中医药专家擅长的常见病、疑难病临床诊疗方案3个以上。
     (四)重点培养传承团队中不少于2名副高以上和5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中医药人员。接受外单位进修学习人员10人以上。
     (五)举办国家级(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3次以上。
     (六)建设传承工作室网站1个,充分体现中医文化特色,有一定的患者咨询访问量。

     七、组织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全面领导和政策协调。负责项目具体管理,组织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开展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信息网络平台培训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经费管理,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传承工作室承担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组建由项目负责人、相关学科人才组成的传承团队,共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工作目标的实现,合理分配、统筹使用项目经费。

     八、监督评估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立项单位的建设任务制定项目建设的考评表,对项目建设进行动态管理,对项目建设成效进行评估和总结。
     (二)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的项目组织申报、具体实施、日常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建立管理档案,研究制定监督和考核办法,引进绩效考核机制。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大投入,为工作室建设提供政策、人力、财力、场地、设备等各方面便利条件。
     (四)项目完成三个月内,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项目评估总结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于建设期满对项目组织评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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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0 16: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名额分配表

  
省  份
  
计 划 数
省  份
计 划 数
北  京
18
湖  北
36
天  津
14
湖  南
25
河  北
14
广  东
33
山  西
15
广  西
15
内蒙古
5
海  南
10
辽  宁
37
重  庆
8
吉  林
13
四  川
38
黑龙江
25
贵  州
4
上  海
12
云  南
14
江  苏
27
西  藏
6
浙  江
41
陕  西
20
安  徽
16
甘  肃
7
福  建
31
青  海
4
江  西
31
宁  夏
9
山  东
33
新  疆
5
河  南
33
新建生产建设兵团
1
合     计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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