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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注意:化妆品许可、生产、经营从2022年1月1日起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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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0 11: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人”经济当下非常活跃,也是消费里的“半边天”。因为亲肤,很多作用有些类似药品,正因如此,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监管上也要求与时俱进。

所以为了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期间,化妆品的强监管终于来了,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过
第46号令《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21年第140号公告《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化妆品管理要求具体从生产许可、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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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要求,生产许可方面,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这两大特殊化妆品生产条件,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虽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这俩未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必须在2020年上半年即7月1日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如企业2022年1月1日前就在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可以延期1年办证即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但新年即2022年开始这项经营的,须先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不过是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还比较方便。

化妆品的生产方面,管理是跟现在的药品管理类似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每批次产品留样并记录。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受托生产企业也应当按规定留样并记录。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其境内责任人保存。

化妆品的经营方面,这个管理也是跟药品管理里的“药交会”类似,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对上述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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