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卫医发〔202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云南省医保局
云南省药监局
2022年1月17日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诊疗规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医疗质量管理、药事管理等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指导医务人员按照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切实发挥专业化质控作用,不断完善质控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推进各专业学科的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频、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促进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和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对医疗技术开展后质量与安全问题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评估。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在基本药物为主导的框架下,定期调整优化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建立完善处方审核和点评、公示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国家监控药物、国家基本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及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要强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逐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 二、促进资源共享,推进结果互认 (三)强化信息化建设,促进检查资料共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加强我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保智能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建设。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建设,促进医保监管更加精确、高效和透明。将医院电子病历评级作为等级医院评审、复审的前置条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电子病历评级须达到5级及以上;其他三级医院以及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电子病历评级须达到4级及以上;其他二级医院须达到3级及以上。支持鼓励设置独立的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病理诊断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统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并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深度整合,优化区域内医疗资源配置。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牵头医院要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联互通,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通过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面向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2025年底前,全面建成互联互通的省、州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推动医疗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信息、检查检验结果在不同医疗机构间的调阅、共享。 (四)加强医疗质控管理,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工作进度、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充分发挥省级和各州市临床检验、病理、超声诊断、X线诊断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出于同一医学目的的重复检验检查。省级有关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定期对质控对象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在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的基础上,对于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稳步实现省内医疗机构同级别间、下级对上级医院以及医联体内的结果互认。 三、强化监督管理,推动落地见效 (五)加强信息监控,提升监管能力。建立信息化监管机制,逐步实现对医疗机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的实时监测,实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审核,切实加强对高频高值、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和不合理检查行为的日常监管,持续提高医疗检查的合理性。 (六)强化日常监管,完善长效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云南省医院质量管理与绩效评价平台”数据,按年度对医疗机构主要指标进行分析通报,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等日常工作,并将不合理医疗检查情况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医疗保障部门要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加强监测,给予指导。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逐步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基金监管信用评价。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七)开展专项治理,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将不合理医疗检查纳入全省医疗卫生行风建设重点整治工作,积极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医保、药监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重复收费、诱导检查、捆绑式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落实改革任务,加强政策保障 (八)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完善内部考核和分配办法,科学合理设置绩效分配考核指标,鼓励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及一线医务人员倾斜,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并将其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严禁直接或变相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任务,使医务人员的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实现优绩优酬。中医医院要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依据,引导医务人员坚持以中医为主的诊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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