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湖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健领办〔202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委机关各处室、各直管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健康科普传播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湖北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湖北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健康湖北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湖北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健康科普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规范健康科普传播行为,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湖北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参照《国家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处,负责专家库成员遴选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完善,湖北省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库接受健康湖北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三条 湖北省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是指经过湖北省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证书的专家。
第二章 成员遴选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有良好的敬业和奉献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纪律和本管理办法。
(二)原则上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和社会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科普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热心健康科普和传播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具备较强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
(四)接受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与义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库工作。
第五条 申报和入选程序
(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推荐专家库人员的通知,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荐候选成员名单。
(二)填写《湖北省健康科普专家申报表》,准备个人相关资料和评审资料,由单位统一报至管理办公室。个人资料包括: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本。评审资料包括:发表的科普文章或科普讲座视频(10分钟以内)。
(三)管理办公室成立专家评审组,对推荐专家进行审核、评定,确定专家遴选结果,专家名单通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健康湖北 新媒体平台等向社会公布。颁发《湖北省健康科普专家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四)在集中申报时限外推荐候选名单的,由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并结合工作实际提交评审组初审,初审通过后再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审议。审议通过的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发放聘书。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专家库工作过程中可依法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优先邀请到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或者新媒体平台,开展健康科普宣传。
(三)优先享用行业健康传播平台。
(四)优先邀请作为健康科普巡讲专家,参加各类健康科普活动、政策讲座研讨以及下基层、进社区等各类健康科普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五)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以专家库成员身份参加公益性健康科普活动。其中,到县、乡、村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时间,作为晋升职称服务基层累计时间。
(六)参与各项工作时,按照标准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参与拟定健康知识普及相关计划、年度工作重点,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提出工作建议;按要求参加专家库工作会议。
(二)参与健康科普相关培训授课、教材编写,参与湖北省健康科普资源库材料开发、审核等工作。
(三)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健康科普宣传活动,积极撰写本人专长领域健康科普文章,每年在各类媒体发布科普知识不少于5篇或科普宣讲不少于2场。按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安排接受媒体采访。
(四)相关部门对各类媒体开办的健康栏目和健康医疗广告进行审核和监管时,协助提供专业意见。
(五)每年年底前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健康科普工作开展简况,并附参加活动的照片、发表的健康科普文章、开发的科普材料等。
(六)协助健康湖北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回应群众关切和卫生健康相关社会热点问题,做好12320卫生热线平台专家咨询服务工作。
(七)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开展各项工作时,须事先报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八)自觉维护专家库名誉,不以专家库成员的身份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凡涉及敏感问题,非经允许,不得进行传播。
(九)承担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理与建设
第八条 省健康科普专家的遴选每3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确定;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聘任期满,管理办公室对专家库成员资格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通过审核和评估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
第九条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对遴选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专家所在单位。对履行专家库成员义务、积极开展健康科普工作表现突出的,适时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条 管理办公室适时举办培训,提升专家库成员健康传播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对科普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由管理办公室提出解聘建议,由省卫生健康委发布解聘公告,并收回聘书: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纪律及本管理办法,损害卫生健康系统形象,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任期内累计3次未完成指派任务或未参与健康科普宣传活动的。
(三)在健康科普宣传活动中,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不负责任,传播错误信息,作出有违公正的结论,误导公众,作出虚假或不科学宣传的。
(四)以省健康科普专家名义参加任何营利性活动的。
(五)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参加活动时,违反规定收取报酬或其他物品的。
(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因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健康科普专家工作的。
(八)有其他应予解聘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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