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07- 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和GB 16869- 2005《鲜、冻禽产品》中的部分指标,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 2707-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一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一一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一一修改了原料要求; 一一修改了感官要求; 一一修改了理化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即食生肉制品。 2术语和定义 2.1鲜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 2.2冻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 18 C冷冻处理的肉。 2.3畜、禽副产品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尾、翅、脚(爪)等可食用的产品。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 | | 色泽
| |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 气味
| | 状态
| |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3.4污染物限量 畜禽内脏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畜禽内脏的规定,除畜禽内脏以外的产品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畜禽肉的规定。 3.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5.1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5.2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