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972|回复: 0

[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人员不需要取得健康证明

[复制链接]

168

主题

243

回帖

3139

积分

超级版主

积分
3139
发表于 2019-12-10 15: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国正行 于 2019-12-10 19:18 编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3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2016]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预包装食品不属于直接入口的食品,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人员不需要取得健康证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鄂ICP备20008850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zyqjg.com

版权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