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安排,各地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落实基层“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任务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还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有的转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压力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保持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框架内,遵循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理顺地方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等,逐步形成规范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坚持因地制宜、激励相容。坚持省负总责、分级负责,尊重地方的自主性和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措施,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调动省以下各级政府积极性,以增量改革为主、适度调整存量结构,优化权责配置和财力格局,增强财政体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把握好改革的节奏与力度,平稳有序推进改革,保持财政体制连贯性和政策连续性。鼓励解放思想、探索实践,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创新管理模式,发挥财政体制在改革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四)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共同财政事权要逐步明确划分省、市、县各级支出责任,按照减轻基层负担、体现区域差别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推动建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研究逐步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要足额安排资金,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三、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
(五)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六)规范收入分享方式。税收收入应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对非税收入可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规范设区的市与所辖区之间的收入关系。结合税源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七)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结合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区域间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省级可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结合资源集中度、资源税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确定省级分享比例。省级财政应完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缓解退税相对集中市县的退税压力,确保退税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省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