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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开展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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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8 13: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药监综械管〔202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市场秩序,切实加强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按照国家药监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国药监综〔2022〕9号)工作安排,国家药监局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和平台主体责任,持续加强风险防控和质量管理,切实保障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质量安全。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与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针对群众反映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未经注册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网络违法违规销售、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超范围经营等行为为重点,严肃查处相关案件,惩处违法分子,曝光典型案例,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行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保持有效运行。要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符合相关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出厂的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文件。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是否得到识别和有效控制,洁净室(区)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落实过程检验、成品检验和成品放行的各项要求。

  (二)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行为。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经营未取得注册证的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是否无证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过期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以本行政区域内眼镜商城、眼镜店、居民区、车站码头、繁华街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夜市、购物商场、学校周边饰品店铺、美容美甲店、小商品批发市场、乡镇农村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组织实行拉网式排查、对重点经营企业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高密度的巡查和反复检查,全面排查风险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务求取得实效。

  (三)规范网络销售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上的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销售行为及信息进行监测,发现入驻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对其停止网络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从事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展示产品正确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产品参数指标,佩戴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内容。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是否严格履行资质信息审核、商品信息监测、违规行为处置的法定义务;网络销售企业是否按要求展示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发布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经注册的内容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违规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等。

  (四)依法严查重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完善“线下+线上”监督平台,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的作用,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查办、及时反馈。要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故意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实施行业禁入。依法公开案件处罚信息,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的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抽检工作,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要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责令企业暂停生产、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开展整改,未经复查合格不得恢复生产。要持续加强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不良事件监测,积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提高上市后产品安全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面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按时序进度抓好推进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的特点,研究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依托现有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协调机制,加强同网信、公安、卫生健康、海关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要及时通报,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借助多种渠道、多种平台、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发挥新媒体快速广泛传播的优势,普及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正确使用产品,并重视使用注意事项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国家药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请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置措施、相关意见和建议等报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

  联 系 人:胡尊皓、雷智棋

  电  话:010-88330682、88330612

  传  真:010-88330682

  电子邮箱:qxjgec@nmpa.gov.cn

  附件:开展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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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14: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省药监局发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选购与使用提示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认识和合理使用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

一、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直接接触人体眼角膜,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该产品在上市前需要通过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价,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生产此类产品的注册人和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此类产品的商家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二、消费者如需配戴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应到获得相关经营许可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确认所购产品已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由获批的注册人和生产企业生产。切勿贪图价格便宜从未经许可的经营企业或者网络销售企业购买未经注册的产品。

三、应严格遵照产品说明书和眼科医生的指导选择、配戴、摘取、清洗、消毒和保存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未经注册的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安全性、有效性没有保障,此类产品容易引起眼部炎症、角膜病变等并发症。

四、消费者如发现未经许可从事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销售假冒伪劣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等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器械监管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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