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良医 于 2022-9-23 17:18 编辑
附件 允许放宽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目标的若干情形
序号 | | | | 1 | | | |
2 | 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 | | | 3 | 口腔种植成功率高,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 | | |
注: 1.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调控目标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不包括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
2.放宽幅度以调控目标 4500 元为计算基准,同时涉及多种放宽情形的,分别计算后加总,例如同时涉及情形 1、情形 2、情形 3 的情况,调控目标放宽额度=4500×(20%+10%+10%)=1800 元。
3.情形 1 以地、市为单位。各省份允许放宽调控目标的地、市具体范围,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确定,对于人力成本低、社会承受能力弱的地区,可按收紧的方式在 4500 元以下的区间确定该地区调控目标。
4.情形 2 仅限于国家口腔医学中心,或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各省份不得自行扩大政策适用范围。不包括以联名、挂靠、品牌共享等方式松散合作的医疗机构。
5.情形 3 所指的医疗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称的口腔种植成功率是包括牙冠置入前的种植体的术间存留率和牙冠置入后种植体的持续存留率。其中,术间存留率是牙冠置入前未发生松动、脱落等,不影响牙冠置入的种植体数量/同期种植数量×100%,情形 3 所称的口腔种植成功率高,是指累计的术间存留率≥99%;持续存留率是指种植后1 年内种植体无动度,影像学检查显示种植体周围无透射区,种植体及关联区域无持续性或不可逆的疼痛、感染、麻木、坏死、损伤、感觉异样等症状的种植体数量/同期种植数量×100%,情形 3 所称的口腔种植成功率高,是指累计的持续存留率≥97%。 (2)承诺在其网站公开累计的种植数量、术间成功存留数量、种植后成功持续存留的数量(存留 1 年、5 年、10 年的数量分别公开)、常规种植和复杂种植的例数,并在当期按照上述口径公开不少于最近 3 年的连续数据。 (3)承诺就公开事项接受监督和检查。
6.适用范围“非定向”是指适用于辖区内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和主动承诺接受全流程价格调控的民营医疗机构,适用范围“定向”是指仅适用于符合该情形的特定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