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2〕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浙江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落实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促进中医药和现代科技相结合,努力成为全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排头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快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和中西医之间的差距,推动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优质资源有效扩容和均衡布局。到2025年,中医药综合治理、数字支撑、特色服务、中西医结合、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产业发展、文化传播和跨界融合等九大领域综合改革取得显著成果,基本建成中医药强省,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贡献中医药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中医药综合治理能力。
1.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确定内设机构承担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与形势任务相匹配的中医药管理力量。深化公立中医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深入推进党建工作,不断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创新中医药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中医药财政投入,做到中医药事业财政支出增长比例高于同期卫生健康财政支出增长比例。强化中医药科研经费投入保障,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基于服务量的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公立中医医院合规举借的基本建设及设备历史债务化解。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发挥产业基金创新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中医药项目。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中医药服务产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3.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理顺中医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落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将具有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互联网+”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比例与医保支付相挂钩的正向激励政策。探索建立中医药诊疗按病证、病种、疗效、床日等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按人头包干结合门诊病例分组(APG)付费等中医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争取国家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特色试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4.完善中医药发展评价机制。围绕中医药服务体系、服务能力、人才队伍等建设和中医药传承创新、文化传播、产业发展、综合治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中医药区域发展指数评价体系。探索完善中医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把中医药工作、中医药区域发展水平纳入健康浙江建设考核内容。(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全面深化中医药数字化改革。
5.推进中医药数字化平台建设。依托“健康大脑”,以“中医处方一件事”改革为切入口,打造“浙里中医”。以中医诊疗信息数字化标准化为抓手,率先打造中医处方、中药饮片、门诊病历数字化标准体系。建设“中药产业大脑”,加强与“浙里中医”综合集成,建立健全中药产业统计目标和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大数据局)
6.推进中医药服务多跨场景应用。按照“一地创新、全省共享”的要求,推广中医药重大应用场景,重点推进中医药数字化综合监管、中医云处方、中医云服务、浙派名医堂、名老中医数字传承工作室、共享药房、数字医共体等特色场景应用,不断提升“浙里中医”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大数据局)
7.推进中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和合理使用,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中药编码标准体系建设,规范编码规则,推进中药饮片“一品一码”应用,逐步覆盖中药饮片种植、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集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数字化质量追溯体系。(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8.建立中医药监管智治机制。深化中医药统计改革,完善监管机制。汇集各部门各行业中医药发展信息,归集中医医疗机构信息监测、绩效考核、科教人才等数据,集成综合监管系统,全面开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绩效水平、可持续发展、服务满意度评价。(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大数据局)
(三)全面优化中医药特色服务布局。
9.强化中医药服务高峰高地建设。依托综合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省级中医医院,积极创建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在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布局建设省级中医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和特色重点医院,推进公立中医医院高质量发展,打造国内一流水平的中医医院。(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0.强化中医药疫病防治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疫病防治基地和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中医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和救援制度,形成以国家和省级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为龙头、市级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为骨干、县级中医疫病防治队伍为基础的疫病防治网络。提升中医医院设施条件和卫生应急技术装备水平,推进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规范设置发热门诊、配置符合生物安全二级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加强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公共卫生领域防控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1.强化县域中医药优质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完善优质中医药资源扩容下沉长效机制,推进县级中医医院强院建设。优化县级中医医院专科布局,每家县级中医医院建成6个以上特色专科、4个以上重点专科和1个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提升县域中医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2.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效能。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关口前移。推进基层中医医疗站点提档升级,15%的中医馆完成服务内涵建设,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以治未病、“一老一小”和高血压、糖尿病“两慢病”中医药服务为重点,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促进全人全程中医药健康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13.强化中医医疗联合体作用。发挥中医医院在县域医共体建设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市级中医医院组建城市医疗联合体。探索“一对一”帮扶模式,推动三级中医医院与山区海岛县中医医院建立紧密型中医专科联盟,补齐中医服务能力短板。支持省级中医医院、专科联盟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建立高层次合作关系,构建同质高效的专科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全面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
14.加强中西医协同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等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全覆盖。以中西医结合专科建设为重点,支持中医医院和西医医院共建中西医临床协同基地,择优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专科(学科)。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评审和绩效考核内容。(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5.加强中西医联合攻关。统筹中西医资源,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团队,推动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和多学科会诊体系创新,探索构建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卫生健康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医保局)
(五)全面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水平。
16.建设高能级中医药科创平台。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高标准建设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室和重点学科。采取部省共建的方式布局重点实验室,择优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快推进省中医药研究院青山湖科创园区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17.推进中医药重大疾病和核心技术攻关。在省“尖兵”“领雁”计划和局省共建计划中设立中医药专项,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建设中医药科研全程管理系统,提升中医药科研管理水平。每年新增国家级中医药科研项目10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18.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中医药学会、协会开展中医药科研评审,每年发布一批重大科研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实施省级中医药科研和转化专项,加快推进“千方百剂”项目,建立中药制剂质量控制中心,完善制剂研发和应用政策。建设省级研发转化平台,加快中药新药、制剂等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