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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大力支持发展中医药澳门品牌工业,加快发展以中医药研发制造为切入点的大健康产业,努力推进国际一流、特色鲜明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新高地建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并实质性运营,主营业务为生物医药大健康领域的企业、机构及组织(以下统称机构)。
第二条 支持领域
本措施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的领域主要包括:
(一)中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中药饮片等中药;
(二)基因治疗、细胞治疗、合成生物等生物制品;
(三)新靶点、新机制和新结构等化学药;
(四)影像设备、植介入器械及耗材、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等医疗器械;
(五)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大健康产品;
(六)医药合同外包服务等平台。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
合作区建立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评审机制。专家委员会根据合作区要求主要负责对合作区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项目落地等事项开展技术论证,提出意见建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作为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扶持项目落地
第四条 支持引进优质澳资项目
支持优质澳资项目在合作区落地,对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的澳资项目,在相应补贴标准计算结果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扶持,并在场地保障、落地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五条 支持引进重大项目
对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费用,下同)较大的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亿元。
第六条 支持引进标杆项目
面向全球大力引进研发强、成长好的产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世界500强、全球制药及医疗器械行业5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行业独角兽、细分行业龙头,以及境内外已上市或获得投资机构(清科、投中等权威榜单医疗健康领域30强以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等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其在合作区设立的实际运营主体、研发机构等,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补贴;在合作区购置物业用于自身研发、生产和办公的,按购置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补贴;实际开展研发活动的,该年度研发费用按50%给予一次性最高1800万元补贴。
第三章 打响“澳门注册+横琴生产”品牌
第七条 鼓励横琴研发中成药产品到澳门注册
对在合作区研发,并通过澳门关联公司获得澳门药物监督管理局发出的临床试验预先许可或注册证明书的中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根据研发进度和实际投入研发费用,在第十条相关奖励标准计算结果的基础上提高20%;对自主研发并通过关联公司在澳门和内地双报品种,按在澳门注册奖励标准就高执行或补足差额部分。
第八条 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品在横琴生产
(一)对在澳门审批和注册、在合作区生产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品,并获许使用“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或者“澳门设计”标志的,按实际生产费用的20%给予上市许可持有人(含注册人等,下同)在合作区的关联公司每个品种最高2000万元补贴。每家机构年度最高补贴累计不超过4000万元。
(二)对符合第四章规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NMPA)、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和注册,在合作区生产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产品,按实际生产费用的20%给予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品种最高1800万元补贴。每家机构年度最高补贴累计不超过3600万元。
(三)支持合作区内企业取得生物医药大健康产品生产类许可,对取得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A、C、D类)的奖励100万元,取得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B类)的,奖励60万元;对取得新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二、三类)的,奖励50万元;对取得新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奖励30万元;对取得新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奖励20万元。
(四)支持与珠海协同发展。对在合作区研发,但是未能在合作区进行生产、加工的项目,支持项目在珠海市建设生产基地,具体支持措施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和珠海市政府协商确定。
第九条 推动“澳门注册+横琴生产”国际化
(一)鼓励国际注册。对在合作区完成研发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产品,通过“一带一路”及葡语系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已实现相应国家出口的,按实际研发及认证费用的30%,每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
(二)鼓励引入进口新药。对独家进口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良好市场前景的新药品种,其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合作区被指定的代理机构)、销售总部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合作区,获得NMPA发给药品注册证书后,每个品种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600万元奖励。
(三)强化质量标准化管理。对通过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审核或者国际GMP审核(美国、日本、欧盟、世界卫生组织)的机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