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重点要说明的问题有哪些呢
(一)关于《规范》的定位问题。目前,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对安全规范,而社会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存在的问题较多。《中医药法》第44条提出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是以问题为导向,主要针对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而言。“服务”的定位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对“服务”的管理规范涉及提供服务的场所、人员及使用的技术方法等。
(二)与《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关系。2016年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提供的要素提出了发展目标和具体策略措施,作为部门引导性文件,体现了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的鼓励、支持、促进和规范。《规范》在《指导意见》基础上,以“服务”为核心,结合已积累的有关工作经验,对既往已明确或有共识的要求进行了集中梳理,围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提供的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细化。《指导意见》侧重宏观指导,《规范》重在具体化、可操作、能监管。
(三)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资质问题。《规范》起草和调研过程中,大多数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同志、行业专家及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代表反映,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议在《规范》中明确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由于目前无上位法行政许可依据,《规范》从人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入手,提出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未对其作准入性资质规定。
(四)关于医疗活动与养生保健服务界定问题。由于部分中医技术的双重属性,致医疗与养生保健有时无法明确界定。考虑《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出了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服务项目的负面清单,文件实施后各地反映良好、普遍认同。因此,我们以此文件作为界定医疗活动与养生保健服务及监督执法的依据,并强调了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等要求。
(五)关于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应由中医医师或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开展问题。体质辨识等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作为中医健康体检项目,专业性强,需要全面系统地掌握中医药理论、知识和技能方能开展,从保障消费者安全角度考虑,我们提出此类服务应由中医医师开展或者在具备中医医师资格人员的指导下开展。
(六)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问题。近年来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发展迅速,对促进就业、拉动消费意义重大,《规范》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潜力,引导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良性发展。因此,我们将服务创新发展有关内容在《规范》中单列,充分体现国家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鼓励、支持、促进”。
(七)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技术规范问题。在《规范》起草过程中,专家一致认为,中医养生保健技术规范应当作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技术类标准另行制定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安全性、非侵入性、非创伤性为基本准则,委托有关行业社会组织筛选了5大类23项适合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使用的中医养生保健常用技术,拟与《规范》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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