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保障基本养老服务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制定并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支出责任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并根据广西财政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实施国家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在全区互通、互认,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领取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特困老年人规模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总量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原则。引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特殊困难老年人、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鼓励各地探索解决无监护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难的问题。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改善服务环境,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
第二节 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体系,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承担赡养义务和照料职责。推动将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提升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养老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支撑职能,支持运营“家庭养老床位”,上门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推出家政赋能系列政策,构建多层次家政服务供给体系,继续加强家政从业人员培训,推广家政从业人员持证上门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服务。
健全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推动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大力发展日常助餐、健康护理、家庭照护、精神慰藉、助医助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落实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制度;推进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公司、物业企业等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提供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节 提升机构养老服务水平
发展养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引导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有关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相关标准,深入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养老机构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5年底,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失能失智老人照护专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机构。
扶持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鼓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型“服务包”,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有序稳妥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将转型后的机构纳入养老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加强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中高端养老机构发展,满足中高收入老年人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第四节 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布局,统筹城乡、整合资源、优化供给、补齐短板。建立县、乡、村三级衔接互通、功能互补的联合体服务模式,将县乡养老服务中心的优质服务辐射至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和居家老年人,助推农村养老服务功能升级。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需求。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托基层行政、村民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
专栏2 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在乡镇(街道)范围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和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特困供养养老服务提升:到2025年底,每个县(市)至少建有1所失能照护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提供上门服务,到2025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达标: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依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等国家标准,到2025年底,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均在80%以上。
农村养老服务扩展:采取政府投入、集体出资、社会投资、慈善捐助的方式建设农村互助养老设施,搭建助餐、助医、助洁、巡访等养老服务平台。到2025年底,依托乡镇社会工作站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800个及以上乡镇,为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等重点老年人群提供急需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完善老年健康支撑体系
第一节 加强老年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
加强老年健康教育。积极利用多种传播媒介,通过老年健康宣传周、“敬老月”等专题宣传活动普及老年健康知识,促进老年人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积极整合民族文化资源,基于民族地区特点,创新宣传形式,开展面向老年人及其照护者的健康教育活动。推进老年健康教育纳入老年大学、老年教育机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实施老年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深入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服务。依托疾控系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群慢性病的早期筛查、早期干预及分类管理,重点是对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指导。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完善精神类疾病的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心理关怀服务和随访管理。加强老年人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大力宣传防控知识信息,提高老年人和养老服务人员的防控意识和科学防护能力。
第二节 发展老年医疗和康复护理
加强疾病诊治与便利就医服务。加强自治区级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打造老年健康促进、诊疗、科研高地。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鼓励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转型、新建或扩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进一步建设全区示范引领性老年医院,推动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数量。促进老年医疗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病种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多病共治模式转变,重视老年综合征管理。强化老年人用药保障,开展老年人用药监测,加强老年人用药指导,建立老年慢性疾病长期处方制度。推进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开设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强化社区和居家诊疗服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床位设置、人员配备、运行管理和服务功能。加大家庭病床及巡诊服务供给力度,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落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社区护理站,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服务。
开展老年康复和护理服务。进一步完善康复医疗服务的分级诊疗以及双向转诊机制,优化康复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满足老年患者康复医疗需求。建立完善以机构为支撑、以社区为依托、以居家为基础,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互联网+康复服务”,多渠道提升老年护理服务供给能力,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服务需求。强化中医药壮瑶医药的作用,推广使用中医适宜技术方法,开展中医特色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