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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国家在给临床药物滥用逐步套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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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 22: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2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文“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为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就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次明确合理用药考核范围和内容,一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疗机构均在接受考核范围内。二是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际,明确合理用药考核的具体内容,并设立相应考核指标。并强调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4.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
       5.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也即前两点就是毒、麻、放、精类特殊管理药品,最易滥用和价格虚高药物作为主要监管对象,这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免受药害侵蚀和就医负担;后3点是基药、集采药、谈判药的临床配备使用情况着重关注考核,这涉及到医改中“三医联动”之医药改革探索的成效的推进问题。
        明确考核责任人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周期是二级及以上医院是2年,纳入考核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方式为考核采取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数据信息考核的方式进行;要求通过现代信息手段推进考核工作,通过“互联网+考核”形式采集考核数据完成数据信息考核,减轻医疗机构负担,提高考核效率和水平,保证考核客观性;要求到2023年时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覆盖率都要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
       并要求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公开。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执业,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
       从此,可见国家把考核权仅给予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在防止地方弄虚作假或敷衍塞责,力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让全省的考核水准、要求是一杆尺子套下去的,让坑害老百姓利益和损害医院救死扶伤形象的害群之马无处躲藏;让抗生素滥用、肿瘤类等畸高药价品种得到有效遏制;同时,以这种考核逐渐培养全体医务工作者的合理诊治用药的水平,真正逐步回归到公益、利国利民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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