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8日
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优质高效实施《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区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25年,加快优质高效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并推广10个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中西医结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评选10名桂派中医大师、60名广西名中医,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持续壮大。加快推进广西2个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建设,争创一批国家中医药局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全区中药材产业种植规模稳定在600万亩左右,中药材种植及初加工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中医药壮瑶医药产业优势逐渐形成,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坚持中医药三产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大力弘扬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中医药壮瑶医药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成为全面推进健康广西建设的重要支撑,中医药民族医药强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重大工程
(一)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
1.建设优质高效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体系。推进广西骨伤医院经开区医院、广西国际壮医医院二期工程、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院新院建设。加强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国家中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提升传染病防治能力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推进7家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推动市级、县级中医医院提档升级,力争新增市、县三级中医医院3—5个,基本实现设区市三级中医医院全覆盖。鼓励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县域医共体。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全覆盖的基础上,布局建设一批“旗舰”中医馆、“中医阁”,力争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能规范提供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按照国家建设要求,做好国家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前期准备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做强中医壮瑶医特色优势专科。建设16个广西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遴选建设一批中医特色优势专科(项目),加强设备配备,优化完善中医诊疗方案,提升中医临床疗效。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康复医院项目建设,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提升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推进县级中医医院能力建设,力争每个县级中医医院建成2个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和1个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达到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中医药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3.强化中医壮瑶医治未病能力。结合健康广西行动,依托现有资源,遴选建设一批自治区级、市级、县级中医治未病示范中心(科室),实施中医治未病模式体系建设与转化应用项目,推广一批重点人群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带动提升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实施重点人群中医药健康促进专项活动试点项目,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试点和妇幼健康中医适宜技术推广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中医药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4.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老年健康服务能力。加大对中医药壮瑶医药老年健康服务的支持力度,发挥中医药壮瑶医药在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和优势,开展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注重老年病及相关慢性病中医药壮瑶医药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建设一批广西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逐步完善老年人中医药医养服务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
5.建设中医药数字便民和综合统计体系。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完善自治区级中医药综合统计及信息平台,落实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推进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及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规范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中医医疗机构之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责任单位:自治区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大数据发展局、统计局、药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6.加大中医药领域综合改革力度。支持中医医院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医院补偿机制,落实中医药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倾斜政策,进一步扩大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壮瑶医非药物疗法和中药制剂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遴选若干城市开展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培育工作。立足我区实际,争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责任单位:自治区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药监局、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