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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会通告倡议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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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09: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函〔202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的要求,在前两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决定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为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省(市),天津市南开区等61个市(区)为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市(区),试点名单见附件。鼓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自行选定试点地区和试点机构开展省级安宁疗护试点工作。    

二、试点任务

(一)建设服务体系。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推动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病区)或床位,有条件的可设置独立的安宁疗护中心。要求到2025年,在每个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个安宁疗护病区,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安宁疗护病床,建立覆盖试点地区全域、城乡兼顾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1.在二级及以下医院开设安宁疗护科(病区)。可发挥三级医院或安宁疗护中心在安宁疗护标准制定、人才培训、技术指导、远程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作用。

2.在医疗机构老年医学科、肿瘤科、疼痛科等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增设安宁疗护病区。

3.在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安宁疗护服务,鼓励发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二)完善支持政策。    

1.构建价格体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且已有收费项目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完善精神心理评估及干预、医患共同决策(家庭会议)、医务社工服务等安宁疗护必要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2.探索支付制度。推动将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费用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畴。探索实施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制度。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患者提供支持。支付制度实施前,做好成本测算;支付制度实施后,加强效果评估。    3.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安宁疗护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等。探索建立对安宁疗护机构或床位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

4.建立转诊机制。鼓励将安宁疗护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形成机构间、机构与居家间通畅合理的转诊机制,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覆盖机构和居家的安宁疗护服务。

5.制定标准规范。参照《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开展安宁疗护进入标准研究,制定安宁疗护工作规范,建立安宁疗护监督评估和质量评价体系。    

6.保障药物配备。对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所需的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给予政策支持,尤其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用药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药物配送流程,加强药品使用监管。   

(三)壮大服务队伍。    

1.汇聚专家资源。建立安宁疗护专家库或成立安宁疗护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参谋、指导、宣传作用,加强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间的交流和合作。    

2.组建多学科团队。配齐安宁疗护服务团队,组建包括医学、护理、心理、营养、社会工作在内的多学科专业人才团队。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3.加强教育培训。结合本地实际,遴选有相关工作基础的地市级及以上医院、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医学院校等设立安宁疗护教育培训基地,面向安宁疗护科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开展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着重提高医护人员在症状控制、心理支持、预后判断、法律知识、医学伦理、家属沟通等方面的能力,提高安宁疗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4.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安宁疗护服务人员待遇激励机制,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倡导。将生命教育作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试点地区领导干部、公务员等群体对安宁疗护服务的认识水平。

2.加强对医疗行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面向医学生和医务人员开展安宁疗护理念和基本知识教育,鼓励医学生和医务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3.加强对在校师生的宣传教育。将生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健康课程,纳入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选修课程,向在校师生普及安宁疗护理念,引导师生认识、热爱、尊重生命。

4.开展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开展对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重症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命教育,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疾病观和生死观,为提高疾病终末期患者的生命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稳妥有序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以需求为导向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于2023年5月15日前统一报送我委老龄司。

(二)加大工作力度。试点地区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促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的有效形式,找准制约发展的关键点,集中力量协调解决,力争实现突破。认真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全面把握试点工作进展。要注意发现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做好监测评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管。加强信息报告,定期通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我委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委将组织工作培训和交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适时进行调研评估和工作总结。         


附件: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地区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4月11日



附件
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地区名单



一、安宁疗护试点省(市)

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

二、安宁疗护试点市(区)

1.天津市:南开区、蓟州区

2.河北省:承德市、廊坊市、沧州市    

3.山西省:晋城市、阳泉市    

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兴安盟、鄂尔多斯市    

5.辽宁省:大连市    

6.吉林省:松原市    

7.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    

8.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南通市    

9.安徽省:铜陵市、淮南市、宿州市    

10.福建省:龙岩市    

11.江西省:九江市、景德镇市、鹰潭市    

12.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日照市    

13.河南省:新乡市、周口市    

14.湖北省:襄阳市、宜昌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15.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林市    

17.海南省:三亚市    

18.重庆市:丰都县    

19.四川省:泸州市、绵阳市、眉山市、雅安市    

20.贵州省:遵义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   

2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州、保山市    

22.陕西省:渭南市、汉中市    

23.甘肃省:酒泉市、庆阳市    

24.青海省:西宁市    

25.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    

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

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第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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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09: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函〔2019〕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有关要求,在第一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国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上海市为第二批全国安宁疗护试点省(市),北京市西城区等71个市(区)为安宁疗护试点市(区),试点名单见附件。第二批全国安宁疗护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自行选定试点地区开展省级安宁疗护工作试点。
  二、试点任务
  (一)开展试点调查。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调查,掌握机构和居家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情况、相关政策措施、医护人员认知、患者及其家属需求、社会舆论情况等。
  (二)建设服务体系。将安宁疗护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探索在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探索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探索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开设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科,在肿瘤科、老年医学科等相关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增设安宁疗护病区。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宁疗护中心,逐步推动形成覆盖试点地区、举办主体多元、服务形式多样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三)明确服务内容。以“提高临终患者生命质量”为目标,通过多学科协作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并对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
  (四)建立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探索形成机构与机构间、机构与居家间的通畅合理的转介制度。
  (五)探索制度保障。
  1.构建价格体系。探索制定安宁疗护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推动心理疏导、上门服务等项目纳入收费范围。探索推动将居家和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费用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畴。探索实施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制度。
  2.保障药物配备。对安宁疗护服务中所需的止痛、镇痛、麻醉等药物给予政策支持,并加强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药物配送流程。
  3.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安宁疗护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等。探索建立对安宁疗护机构或床位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患者提供支持。
  4.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政策支持,改进政府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六)加强队伍建设。
  1.建立专家库。成立安宁疗护专家组,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加强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的交流和合作。
  2.组建多学科团队。配齐安宁疗护服务团队,组建包括医学、护理、心理、营养、社会工作在内的多学科专业人才团队。
  3.加强教育培训。结合本地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建设规划,遴选有相关工作基础的地市级及以上医院、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高等医学院校等设立安宁疗护教育培训基地,开展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确保安宁疗护服务质量。
  4.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七)研究制定标准规范。参照《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开展安宁疗护进入标准研究,制定安宁疗护工作规范,建立安宁疗护监督评估和质量评价体系。
  (八)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对医学生、医护人员的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教育,开展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重症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命教育,为提高疾病终末期患者的生命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省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以需求为导向制订本市(区)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于6月15日前统一报我委老龄司。
  (二)抓好试点示范。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促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的有效形式,积累工作经验;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的特点和优势,找准制约发展的关键点,集中力量,争取有所突破;要全面掌握试点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建立效果评价和报告制度。各试点地区要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进行客观的质量和效果评价,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加强信息报告,定期通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我委老龄司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委将组织工作培训和交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适时进行调研评估和工作总结。
  联 系 人:老龄司  郑韵婷、李雪婷
  联系电话:010—62030806、62030609

  附件:第二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名单

                                                                                                                     国家卫生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5月20日




附件
第二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名单

  一、安宁疗护试点省(市)
  上海市
  二、安宁疗护试点市(区)
  1.北京市: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
  2.河北省:邢台市、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
  3.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
  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呼伦贝尔市
  5.辽宁省:沈阳市
  6.吉林省:吉林市、白城市、通化市
  7.黑龙江省:鹤岗市、黑河市
  8.江苏省:南京市、常州市、连云港市
  9.浙江省:温州市、嘉兴市
  10.安徽省:蚌埠市、滁州市、淮北市
  11.福建省:福州市、漳州市
  12.江西省:赣州市、抚州市、萍乡市、吉安市
  13.山东省:淄博市、聊城市、菏泽市
  14.河南省:郑州市、鹤壁市、濮阳市、商丘市
  15.湖北省:孝感市、荆州市、十堰市、随州市
  16.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益阳市
  17.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汕头市、中山市
  18.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19.海南省:海口市
  20.重庆市:北碚区、九龙坡区、石柱县
  21.四川省:成都市、攀枝花市、自贡市
  22.贵州省:贵阳市、六盘水市
  23.云南省:昆明市
  24.陕西省: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
  25.甘肃省:兰州市、白银市、金昌市
  26.青海省:海东市
  27.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哈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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