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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市监办发〔2023〕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2:《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9日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业标准代号为MR(行业标准管理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等环节。 第四条快速程序是在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时间要求简化相关工作环节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作为行业标准组织协调部门(以下简称组织协调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包括组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实施评估、复审等。 第六条为支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规划指导、科学实施、评审论证等,组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组建要求: (一)专委会由总局审查批准组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专委会筹建、委员征集、专委会成立以及专委会委员管理工作并承担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专委会委员由总局各司局、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总局直属单位以及与市场监管领域业务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每届任期5 年,期满后可连任; (三)专委会委员应为单数,不少于25 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 人。专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 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 人; (四)专委会委员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 (五)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专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专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专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推荐增补人选,报总局审核批准。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组织协调部门根据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标准立项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总局批准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八条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申报、项目建议评审、项目公示和项目计划下达四个阶段。 第九条项目建议申报程序 (一)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申报人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件2),充分阐述拟申报标准目的和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制定周期以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等内容,并附标准草案; (二)申报单位应对《建议书》及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提交组织协调部门,并附《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3)。 第十条项目建议评审方式 项目建议的评审方式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特殊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函审,由组织协调部门组织专委会委员开展评审工作。 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召集专委会委员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 人,评审专家对《建议书》、标准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专家组意见。需要表决时,应有不少于出席专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并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4)。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的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议是否符合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的立项理由、技术内容、技术指标、前期准备情况、完成时限和已具备的资源情况是否可行; (三)项目建议是否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已立项行业标准项目重复; (四)项目建议是否符合总局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和计划下达组织协调部门组织汇总评审结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原则上公示期限为15 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项目,总局下达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签订《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5)。必要时可对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参与起草单位以及项目计划名称等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组织协调部门根据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经确定的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行业标准工作计划应当报组织协调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组织协调部门提交标准起草进展情况材料。 第十五条行业标准起草工作包括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见附件6)。 第十六条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按照标准工作计划,在调研、研究、实验、验证等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对所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内容全面负责,《编制说明》内容一般包括: (一)根据分工方案确定起草进度; (二)调研并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规范、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等; (三)研究分析国内外相关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市场监管工作有关要求; (四)根据需要,开展技术内容的验证/确认工作;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