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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0 19: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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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畀爽 于 2023-11-30 20:00 编辑
第四章 中药代煎的调配
第十七条 委托相关企业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购进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现行版)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纳入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阳光平台),实行线上采购和统一管理。
1、承接医疗机构委托煎药业务的饮片生产企业,应使用自产饮片,不得外购中药饮片中间产品或成品。涉及用于中药饮片配方并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应由医疗机构向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代煎企业可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开展相关品种验收、养护等工作,存放于经评估检查合格的专用场地,按委托方对品种、规格、品牌等特定要求,开展后续的调配和煎药服务。受托企业应加强中药煎药专用饮片仓库管理,建立饮片进出库记录台账和批号跟踪记录。
2、医疗机构委托零售企业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其购进的中药饮片可委托该企业开展验收、养护等工作,存放于符合GSP条件的经评估检查合格的饮片仓库,开展后续的调配和煎药服务。受托企业应加强管理,做好饮片进出库记录台账和批号跟踪管理,与委托医疗机构、供应中药饮片的生产或批发企业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各自的质量责任。不得改变经营方式,不得向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
3、医疗机构向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有代煎服务需求的,可由供应该经营企业饮片的生产企业开展煎药服务。受托的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煎药资质,并按规定使用自产饮片。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煎药企业三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中药煎药专用饮片仓库管理要求
(一)质量员对入库的中药饮片,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逐项进行验收:
1、入库饮片数量无误;
2、饮片外观包装应当完好,并标明品名、产地、生产批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
3、有合格标识和质量检验报告;
4、对饮片外观、性状作鉴别;
5、做好饮片入库验收记录。
(二)按GSP要求做好中药饮片的养护和仓储管理。
第十九条 中药代煎处方调配管理要求
按照GSP相关要求,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和调配复核,并在处方或操作记录上签章。调配与复核不得由同一个人操作。
(一)处方审核人员首先应对医疗机构委托煎药的处方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审方药师/医师签章、处方前记(包括患者姓名、诊断、辨证等基本信息)、处方医嘱,以及药品剂量、配伍禁忌、剂数等。对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超量使用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不予调配,或经开具处方的医师本人重新确认后调配。处方审核人员应做好异常处方处置记录备查,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处方审核人员在审方过程中,应遵照医嘱对处方功效(一般类药、解表类药、滋补类药)及先煎后下等特殊用法的药物进行分类标注,无处方功效医嘱的默认按常用的一般类药处理。对外用等特殊类处方,应在处方右上角按药品专有标识标注。
(二)调配人员应严格按医师处方进行调配,防止调配差错;调配剂量正确,总剂量误差不超过±2%。
(三)复核人员应对已完成调配的处方进行核对,如发现错配、漏配、多配、重配、总量不符等调配差错现象,应发还调配人员重新调配,已调配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不得重新使用。处方调配后未经复核的不得进入煎药工序。
第二十条 特殊调配的有关要求
(一)凡按规定或处方要求需要先煎、后下、包煎、吞服、烊冲或外用等特殊用法的药物,应分别单独调配并在包装外注明。
(二) 需临方炮制的中药饮片应按规定炮制后调剂,并做好临方炮制记录。酸枣仁、火麻仁、桃仁等品种,应按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要求捣碎使用,并做到“随用随打”。
(三)毒性饮片的存放和使用应严格按照GSP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中药煎药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煎药用水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待煎药物应使用40℃以下温水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药物置于煎药袋浸泡的应不少于40分钟。
第二十二条 浸泡(煎药)的用水量应为饮片吸水量、煎煮过程中蒸发量及煎煮后所需药液量的总和,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解表药可酌减水量,吸水性强或需要煎煮时间较长的药物等应适当增加水量。
第二十三条 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药物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类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煎煮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煮过程中应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为宜,搅拌用具搅拌完一料后应清洗再搅拌下一料药。
第二十四条 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或医嘱操作。
(一)先煎:先煎药物煮沸后煎10-15分钟,再和其它药物同煎。
(二) 后下:在药料第一煎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后下药物同煎5-10分钟。
(二)包煎: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它药物同煎。
(三)另煎: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他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
(四)煎汤代水: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至药液适量后过滤、去渣、以药汤代水,再与方中其它药料同煎。
(五)烊化(溶化):应在其它药物煎至预定量时,将需溶化之药置入去渣后的药汁中,微火煎煮,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六)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它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二十五条 煎药剂量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一般儿童每剂100-300毫升,成人每剂300-400毫升,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医师处方对剂量另有要求的应遵医嘱。
第二十六条 煎煮好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和消毒并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内,严防污染。分装药液的复合膜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药品包装材料标准,有药用包材注册证和使用批次的检验报告。外用药应使用红底白字药品专有标识,与内服药进行严格区分。
第二十七条 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煎药功能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工艺要求。常压煎药机应按照本规范及相关工艺要求操作,每剂药应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密闭式压力煎药机应具备智能控制和自动挤压功能,满足主要工艺参数自动设定和控制的技术要求,自动挤压装置的电机功率应不小于40W。工艺操作按《密闭式压力煎药机煎药操作规程》执行(见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 煎药结束,分装药液。分装的药液每袋均应贴有患者信息的标签,并置于阴凉通风处储存,必要时需冷藏。药液分装袋上应按统一要求印有中药汤剂的服用和储存说明以及代煎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内容(见附件二),非定制复合包装膜的企业,应按此要求印制另附单篇说明。发送药时应根据处方和煎药流转单,严格核对患者姓名、剂数、剂量、编号等煎药服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主要质量技术标准
(一)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规定。
(二)煎药机煎液包装膜材质:PET/ PE耐高温、无毒,符合药品包装材料《YBB00132002—2015版》药用复合膜通则规定要求。
(三)汤剂的质量标准:
1、药料煎透度:汁浓味厚,色泽均匀,无可见异物;茎、根块类药渣应无白心、无硬心。
2、药液装量:每袋分装均匀,装量差异控制在±5%以内。
3、包装质量:药液包装袋封口平整完好,无渗漏,无药汁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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