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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中医药传承]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暨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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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0 19: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实施《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2022版)的通知
中药协字(2022)第007号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服务管理,规范受托煎药服务行为,根据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反馈<关于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2022修订版)征求意见函>意见的函》[沪卫中 管便函(2022)10号],协会对《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作了进一步修订。本次修订内容主要三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受托煎药服务行为;二是按照上海市中医药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规划要求,进一步推进煎药服务过程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三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一些工艺操作要求。
     修订后的《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2022 版)》经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 医药管理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中医医疗质控中心中药药事质控组和.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四方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相关企业对照自查,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2022 版)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2022年3月3日

抄送: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中医医疗质控中心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2022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药煎药管理,保证医疗机构委托代煎服务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煎药管理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4〕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的通知》(沪卫中管〔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接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服务,且取得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上海中药饮片生产和饮片零售企业。


第三条 企业接受医疗机构委托,提供中药代煎是中药饮片销售的延伸服务,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信自律,保证中药煎药质量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二章 场地设施和煎药用具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煎药服务区域,其场所应与饮片生产经营场地严格分隔,周边环境卫生安全,无废气、废水、垃圾等污染源;应对中药煎药服务过程实行视频监控,加强全程实时管理和质量追溯,摄像视频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五条 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饮片生产企业以及实行集中煎药服务的连锁企业,应当设置中药煎药专用饮片仓库。仓库面积应与代煎业务量相适应(饮片生产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实行集中煎药服务的连锁企业参照执行),能满足代煎饮片的周转和存储,仓储管理符合GSP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设有与代煎业务量相适应的饮片调配场所(饮片生产企业调配区域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实行集中煎药服务的连锁企业参照执行),零售药店经营场地和面积以药监许可认证为准,不得在许可区域外调配中药和储存饮片。调配区、煎药区应与生活区分开;配有调配操作台、调温、控湿、防虫、防鼠等设施,有温湿度监测调控记录;调配间的药斗(筒)等饮片存放容器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标签与药品相符,与现行版《中国药典》、《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的炮制名相符;不同批号的调配饮片装斗(筒)前应及时清斗,做好装清斗记录,防止错斗、串斗等混药情况发生。


第七条 加强煎药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分类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和运行安全,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计量器具、监测器具等应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有合格标志。不合格的器具不得使用。


第八条 煎药场地面积应与代煎服务的业务规模相适应,饮片生产企业和实行集中煎药服务的连锁企业应不小于100平方米,零售药店应不小于20平方米,区域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作业差错和交叉污染。设有浸泡、煎煮、包装、清洗、储药等功能区域,有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定置管理。设有临方炮制的,应按行业有关规范要求制定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器具和辅料。

  
第九条 煎药场所地面、墙面、顶壁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不易发霉和脱落;管道、灯具、风口等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洁;应有安全消防等防护措施和给排水、通风、防尘、防动物昆虫侵入等设施。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煎药业务规模和操作要求,配备必要的煎药设备(一台包装机最多配四台煎药机)和量杯(筒)、过滤、计时等辅助器具。煎煮毒性或外用中药的煎药、包装设备应专用,并设有药品专有标识(见附件三)。直接与药物接触的煎药容器具应选用耐腐蚀、不易与药汁起反应、不释放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使用铝、铁和普通塑料制品。煎药袋的材质应无毒害、耐用、耐高温、有滤过功能并定期更换。

第十一条 煎药场地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放置与煎药无关的物品,煎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每剂煎药结束,应及时洗净煎药设备、煎药袋和容器具,并用熟水或净水清洗包装机储液罐,严防混药和污染;每天煎药结束按规定做好清场工作。

第十二条 煎药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毒。洗涤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并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GB14930.1)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GB14930.2)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对设备和药物产生腐蚀和污染。具有一定煎药服务规模的企业,煎药场所应设有紫外消毒设施。

第三章 岗位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 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饮片生产企业以及实行集中煎药服务的零售企业,应设有独立的煎药管理部门,煎药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煎药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具有药学或中药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执业药师或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负责煎药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质量员应具有中药学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负责煎药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中药处方调配过程中,审方、调配、复核等人员的资质,应当符合GSP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按照药品零售从业人员要求,经GSP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一)审核人员:执业中药师或者具有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调配人员:具有中药学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三)复核人员:具有饮片鉴别经验,且具有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中级及以上中药调剂员资格;中药老药工从事调配复核岗位工作的,应具有20年以上中药岗位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煎药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参加上海中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中药煎药或定制膏方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应结合实际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复训,明确岗位操作和管理要求。每年企业员工复训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应作好复训记录,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从事中药调配、复核与煎药的岗位操作人员参照《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标准》,上岗前及每年度应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煎药操作人员在岗时要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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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30 19: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 3-2


第四章 中药代煎的调配

第十七条 委托相关企业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购进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现行版)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纳入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阳光平台),实行线上采购和统一管理。            
1、承接医疗机构委托煎药业务的饮片生产企业,应使用自产饮片,不得外购中药饮片中间产品或成品。涉及用于中药饮片配方并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应由医疗机构向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代煎企业可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开展相关品种验收、养护等工作,存放于经评估检查合格的专用场地,按委托方对品种、规格、品牌等特定要求,开展后续的调配和煎药服务。受托企业应加强中药煎药专用饮片仓库管理,建立饮片进出库记录台账和批号跟踪记录。

2、医疗机构委托零售企业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其购进的中药饮片可委托该企业开展验收、养护等工作,存放于符合GSP条件的经评估检查合格的饮片仓库,开展后续的调配和煎药服务。受托企业应加强管理,做好饮片进出库记录台账和批号跟踪管理,与委托医疗机构、供应中药饮片的生产或批发企业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各自的质量责任。不得改变经营方式,不得向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

3、医疗机构向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有代煎服务需求的,可由供应该经营企业饮片的生产企业开展煎药服务。受托的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煎药资质,并按规定使用自产饮片。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煎药企业三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中药煎药专用饮片仓库管理要求
(一)质量员对入库的中药饮片,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逐项进行验收:
1、入库饮片数量无误;
2、饮片外观包装应当完好,并标明品名、产地、生产批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
3、有合格标识和质量检验报告;
4、对饮片外观、性状作鉴别;
5、做好饮片入库验收记录。


(二)按GSP要求做好中药饮片的养护和仓储管理。


第十九条 中药代煎处方调配管理要求
    按照GSP相关要求,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和调配复核,并在处方或操作记录上签章。调配与复核不得由同一个人操作。


(一)处方审核人员首先应对医疗机构委托煎药的处方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审方药师/医师签章、处方前记(包括患者姓名、诊断、辨证等基本信息)、处方医嘱,以及药品剂量、配伍禁忌、剂数等。对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超量使用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不予调配,或经开具处方的医师本人重新确认后调配。处方审核人员应做好异常处方处置记录备查,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处方审核人员在审方过程中,应遵照医嘱对处方功效(一般类药、解表类药、滋补类药)及先煎后下等特殊用法的药物进行分类标注,无处方功效医嘱的默认按常用的一般类药处理。对外用等特殊类处方,应在处方右上角按药品专有标识标注。


(二)调配人员应严格按医师处方进行调配,防止调配差错;调配剂量正确,总剂量误差不超过±2%。


(三)复核人员应对已完成调配的处方进行核对,如发现错配、漏配、多配、重配、总量不符等调配差错现象,应发还调配人员重新调配,已调配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不得重新使用。处方调配后未经复核的不得进入煎药工序。


第二十条 特殊调配的有关要求
(一)凡按规定或处方要求需要先煎、后下、包煎、吞服、烊冲或外用等特殊用法的药物,应分别单独调配并在包装外注明。
(二) 需临方炮制的中药饮片应按规定炮制后调剂,并做好临方炮制记录。酸枣仁、火麻仁、桃仁等品种,应按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要求捣碎使用,并做到“随用随打”。
(三)毒性饮片的存放和使用应严格按照GSP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中药煎药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煎药用水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待煎药物应使用40℃以下温水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药物置于煎药袋浸泡的应不少于40分钟。

第二十二条 浸泡(煎药)的用水量应为饮片吸水量、煎煮过程中蒸发量及煎煮后所需药液量的总和,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解表药可酌减水量,吸水性强或需要煎煮时间较长的药物等应适当增加水量。

第二十三条 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药物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类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煎煮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煮过程中应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为宜,搅拌用具搅拌完一料后应清洗再搅拌下一料药。

第二十四条 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或医嘱操作。
(一)先煎:先煎药物煮沸后煎10-15分钟,再和其它药物同煎。
(二) 后下:在药料第一煎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后下药物同煎5-10分钟。
(二)包煎: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它药物同煎。     
(三)另煎: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他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
(四)煎汤代水: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至药液适量后过滤、去渣、以药汤代水,再与方中其它药料同煎。
(五)烊化(溶化):应在其它药物煎至预定量时,将需溶化之药置入去渣后的药汁中,微火煎煮,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六)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它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二十五条 煎药剂量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一般儿童每剂100-300毫升,成人每剂300-400毫升,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医师处方对剂量另有要求的应遵医嘱。


第二十六条 煎煮好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和消毒并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内,严防污染。分装药液的复合膜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药品包装材料标准,有药用包材注册证和使用批次的检验报告。外用药应使用红底白字药品专有标识,与内服药进行严格区分。

第二十七条 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煎药功能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工艺要求。常压煎药机应按照本规范及相关工艺要求操作,每剂药应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密闭式压力煎药机应具备智能控制和自动挤压功能,满足主要工艺参数自动设定和控制的技术要求,自动挤压装置的电机功率应不小于40W。工艺操作按《密闭式压力煎药机煎药操作规程》执行(见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 煎药结束,分装药液。分装的药液每袋均应贴有患者信息的标签,并置于阴凉通风处储存,必要时需冷藏。药液分装袋上应按统一要求印有中药汤剂的服用和储存说明以及代煎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等内容(见附件二),非定制复合包装膜的企业,应按此要求印制另附单篇说明。发送药时应根据处方和煎药流转单,严格核对患者姓名、剂数、剂量、编号等煎药服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主要质量技术标准
(一)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规定。
(二)煎药机煎液包装膜材质:PET/ PE耐高温、无毒,符合药品包装材料《YBB00132002—2015版》药用复合膜通则规定要求。
(三)汤剂的质量标准:
1、药料煎透度:汁浓味厚,色泽均匀,无可见异物;茎、根块类药渣应无白心、无硬心。
2、药液装量:每袋分装均匀,装量差异控制在±5%以内。
3、包装质量:药液包装袋封口平整完好,无渗漏,无药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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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30 20: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 3-3


第六章 煎药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企业承接医疗机构委托煎药服务,应与委托方签定煎药服务协议和信息保密协议。医疗机构是中药煎药质量主体责任单位;生产或批发企业对供应的饮片质量负责;煎药企业对饮片储存和养护、处方调剂、煎药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全面加强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强化饮片质量、处方调剂、汤剂煎制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并定期销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受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监管,根据委托方要求,不断改进和提高代煎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规范要求,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中药煎药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安全、卫生制度和主要煎药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SOP)。主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在煎药场所醒目处张贴,明确中药煎药服务(包括调配、浸泡、煎煮、包装、发放)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工艺操作要求,组织员工培训、考核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完善中药煎药服务信息传递管理,提升中药煎药全过程的质量管控和追溯机制。

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处方信息传输仅限于以下四种方式:一是依托阳光平台医保专网;二是依托已获准上线的互联网医院平台;三是依托自建专用系统;四是电话传真形式。相关数据传递的互联网信息系统均应符合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要求。手工处方转化为电子处方的,企业应设立审核权限。


每张处方应做好编号、登记、编制煎药服务流转单,并随调配和煎煮工序全程流转。煎药服务流转单至少应具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处方登记编号和日期,患者姓名和性别等基本信息;
(二)遵医嘱对处方功效(解表类药、滋补类药)及先煎后下等特殊药物的分类标注。
(三)代煎中药的处方剂数和分装袋数;
(四)处方审核、调配、复核人员的签章;
(五)中药煎药过程中浸泡、煎煮的起止时间;先煎后下药物的煎煮时间;浸泡、煎煮、包装等环节相关操作人员的签章。
(六)中药煎药完成后交委托方时,收发双方人员的签字。

第三十三条 代煎处方调配(审核、调配、复核)、浸泡、煎煮、包装、发放各环节的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认真核对处方和煎药服务流转单的有关内容,及时在有关栏目中做好操作记录并签章。实行计算机工序实时扫码管控的,岗位操作人员工号代码的设定应做到唯一性,系统能满足煎药服务流转单规定内容的信息采读。原始记录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记录及凭证(含电子记录)至少保存一年,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和备份。
           
根据本市 “便捷就医服务”数字化转型中药饮片代煎配送应用场景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煎药服务过程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实现线上查询,代煎饮片溯源及煎药服务全过程的可控和可追溯,提升中药煎药服务能级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 中药汤剂应由受托企业按药品配送要求送委托医疗机构;因患者需要直接送达本人的,经委托方授权送至指定地点,受托企业应按委托方要求与相关接收人员作好交接记录并签字确认。装送药液的外包装应能有效防止污染和受压破损;运输工具应密闭洁净,避免高温、挤压,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运;需委托快递配送的,快递企业应具有相关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质量责任和要求,加强跟踪考核和年度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煎药质量管控和评估考核体系,加强煎药服务质量的日常考核,做好企业年度自查自评和总结统计工作。对于煎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投诉建议、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规定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第七章 中药煎药企业资质评估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范制定《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资质企业评估检查管理办法》。申请企业依据本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达标后,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中药煎药资质评估专家库,每次检查随机抽取专家,由协会组织联合检查小组根据《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资质企业评估检查管理办法》及其检查表内容进行现场评估。对符合要求的,协会发放“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加工资质评估合格证”,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协会网站公示。合格证有效期:首次申请的为一年,复评申请的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协会提出再评估申请,并报送有关申请资料。

第三十八条 加强中药煎药服务质量的常态化管理,健全医疗机构委托煎药资质企业的评估机制。在企业“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资质评估合格证”有效期期间,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并由协会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相关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有关条款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凡企业整改不力,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外,暂停或取消企业医疗机构委托中药煎药服务资质,在协会网上予以公示。凡收回合格证的企业,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中药行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上海中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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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煎药管理的通知
沪卫计中管〔2014〕019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中药饮片是中医服务的主要手段之一,加强中药饮片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对发挥中医临床治疗特色优势、保证中医临床疗效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至关重要。近年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有力促进了医疗机构中药饮片服务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升。当前,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煎药服务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在为患者服用中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煎药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煎药管理,保证煎药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现就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煎药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中药饮片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相关工作考核:

  1.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中药饮片煎药服务各环节的管理,合理配置煎药室、煎药设备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药各项制度,保障临床用药安全。

  2.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煎药服务和管理能力应与自身业务发展规模相适应。在门诊服务量增加、自身煎药服务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委托本市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煎药服务。医疗机构委托有关单位提供煎药服务时,应与受托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至少应包含饮片质量控制、饮片调剂质量管理、煎药质量控制、发药环节管理和双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等内容,并保留对经代煎服务相关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受托单位作出终止委托行为的权利。

  3.医疗机构是中药饮片煎药质量责任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煎药全过程管理,尤其是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方、配方、煎煮及发药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应做到中药饮片处方和代煎中药可追溯;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明确了解委托煎药服务的基本信息。煎药服务信息至少应包括受托煎药单位名称、取药时间和方式等。

  二、受托单位应对中药饮片质量及煎药过程的质量管理负责:

  受托单位应为本市获得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许可,并经代煎服务相关评估检查合格的单位。受托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双方协议约定,加强中药饮片质量控制和煎药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煎药质量追溯机制,并接受医疗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三、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受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质量规范管理相关工作:

  1.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中药煎药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对受托煎药单位开展评估、检查的工作制度,对受托单位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各监管部门,同时通报相关医疗机构。

  2.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应督促受托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提供煎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保障患者用药质量和安全。

  3.应建立代煎服务退出机制。对检查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规定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通报相关信息,相关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委托业务作出调整。

  四、医疗机构和代煎服务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分别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出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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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
沪卫计药政〔2018〕6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全面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适应医改新形势和新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药学服务转型发展

  (一)高度重视药事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学部门是医疗机构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的重要部门;药师是保障临床安全用药、促进合理用药的重要医务人员,是参与临床治疗与管理、改善医疗质量和安全不可或缺的成员。当前医改已进入深水区,《“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提出,不断提高市民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基本实现健康公平。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药事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鼓励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及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等,保证临床安全合理用药。

  (二)积极推动服务转型发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及时推出有效措施,促使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更好更快地实现“两个转变”:即药学服务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转变为“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不断提升药学服务能级、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培养一支专业素质过硬,有能力指导、协调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活动的药学人才队伍,尤其是临床药师队伍。

  二、统筹协调,努力促进药学服务能级提升

  (一)探索开展药学部门标准化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原则上,三级医院统一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在积极开展药学业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相关工作,探索将药学部纳入医院职能部门管理范畴;二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配置。落实国家对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的基本要求,完成《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中对药学部门的分区布局、人员、房屋、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的各项要求和指标。探索开展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和静脉集中配置中心等的标准化建设,建设的相关标准由我委组织本市相关专业协会学会制订发布。

  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实施医药分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认真评估药房供应链优化合作模式,使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断药品收入与医疗机构及医生的利益关系。

  (二)切实加强临床药学专科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积极开展药事会相关工作,健全本机构药事会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按规范开展日常工作。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建立药品遴选制度,保障药事管理程序公开透明、临床用药合理安全。

  加强临床药学专科建设,积极支持并参与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人力、资金、设施设备和院内政策等方面加大对临床药学的投入力度。入选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力争在药学临床、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有全方位的提升,并在专科建设和发展方向方面,与临床医学专科紧密衔接,形成合力及独特的专业技术优势。共同促进药物合理、科学、规范使用,实现精准治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逐步建设并发展的本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集群要起到积极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进一步带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药学工作发展。

  (三)重点推进临床药师队伍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落实临床药师制,支持本院药师参加本市西医、中医及社区临床药师能力提升项目,合理配备临床药师,打造一支“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师队伍。积极创造条件,切实保障药师脱产培训时间,将培训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挂钩,安排培训合格的药学人员从事临床药师工作。

  临床药师作为临床治疗团队的成员之一,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直接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进行药学查房和药师会诊,开展对所在病区的药物治疗医嘱审核,与医生共同制订药物治疗方案,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四)全方位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级

  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体现专业技术优势和价值的临床药学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治疗药物监测(TDM)、精准药学个体化治疗、药学监护、参加多学科会诊等。部分医疗机构已探索开设合理用药咨询门诊,待条件成熟时,鼓励本市医疗机构逐步全面开设合理用药咨询门诊。鼓励医疗机构探索实行药师院际会诊,开展临床药学教学和药学应用研究。

  (五)探索建立合理激励机制

  各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确定临床药学服务质量标准,明确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通过药师提供的各项具体药事服务内容,在薪酬上体现药师的劳动技术价值。保障药师薪酬待遇,使药师队伍人员稳定并合理发展。鼓励医疗机构用优厚条件吸引临床药学优秀人才,同时着力选拔培养院内青年临床药师,用合理的工资待遇促使院内药学人才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三、多管齐下,切实加强临床用药行为规范

  (一)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临床用药监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成药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同时遵守《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 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加强临床用药监管,避免不合理用药和错误用药,尤其是对本市规定的重点监控药品类别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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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 2-2


      (二)完善制度流程,加强处方审核调剂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处方管理规定》及本市其他规定,完善处方审核调剂的制度和流程,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做到“四查十对”。药师进行处方审核过程中,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及时沟通,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错误用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三)以信息化为支撑,推广处方前置审核

  各级医疗机构应运用信息化手段尽快开展门急诊处方前置审核工作,鼓励开展住院医嘱审方全覆盖。推广长征、市六医院等医疗机构门诊处方、病房医嘱前置审核的做法与经验,尽快收集、筛选、整合符合本医疗机构特点的处方前置审核规则,开发建立功能与实际需求相一致的信息系统。利用信息系统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提高患者就医过程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推进药物剂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智能提示、用药权限设置等相关功能的开发应用,加强系统的监测、警示和拦截作用,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临床用药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借助区中心医院平台,探索建立处方前置审核区域中心,直接服务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其他医疗机构。

  (四)锁定重点监控药品,加强处方点评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规范临床处方行为。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抗菌药物、麻精药品、抗肿瘤药物、中成药、中药饮片(含颗粒剂)、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等进行分类专项点评,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专项处方点评或区域联合处方点评。中医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对中药饮片的处方进行点评,减少和避免不合理用药。

  重视处方点评结果的应用,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登记和通报不合理处方。对存在使用量不合理增长的药品,实施限购、暂停采购等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处方点评结果应纳入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奖惩制度。

  (五)以药品监测为基础,探索开展临床综合评价

  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并开展监测、分析和评估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探索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依从性等进行综合评价,进而对临床合理规范用药起到正面导向作用。同时,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要支持配合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数据采集、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本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真菌耐药监测网等专项工作,保证数据准确、及时报送。

  四、探索创新,加快提高药事管理整体水平

  (一)采取创新手段,加强药事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应通过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负面清单、院内公示处方点评结果、院内约谈等手段,依托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手段,对临床使用不规范、价格金额较大的药品进行重点管理。对问题突出或者多次出现异常的药品,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办医主体可适时采取行业内公开公示的方式,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构建良好行业生态。

  鼓励有条件的办医主体或医疗联合体,探索开展“总药师”制试点工作,实行“总药师”负责制,形成统一、共享的药事管理和药学技术标准,以及不同类别、同样优质的临床药学服务、教学和科研模式。先在一定范围的医疗机构内试行,以切实提高整体的药事管理水平和临床药学服务能力。待试点取得成效后,再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二)依托信息化手段,普及合理用药知识

  各医疗机构应通过多样化的信息化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合理用药宣教工作。门诊药房强化合理用药窗口咨询指导工作,通过制作用药宣传折页、候诊区大屏幕播放宣传视频、开设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患者进行宣教,方便患者通过各种智能终端查询药品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合理用药咨询门诊探索开展对慢性病患者的用药随访工作,尤其是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老年患者。

  (三)加强中医药事管理

  各中医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中药药事管理组织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中药饮片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煎煮、临方炮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以及饮片处方管理,强化中药饮片临床应用管理。积极开展接受患者委托,按照医生处方制作丸、散、膏等剂型的个体化特色药学服务,挖掘整理传统中医药制作加工方法,并推广使用,执行本市有关中药饮片煎药管理的规定,方便人民群众。

  (四)鼓励开展静脉用药集中调配

  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将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进行集中调配和供应。已经建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的,应该遵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加强规范管理,保障用药安全。尚未建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的医疗机构,鼓励其创造条件开展此项工作。

  五、积极应对,不断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一)做好短缺药品监测及供应保障工作

  在已有的15家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医院的基础上,本市将进一步拓展哨点医院的范围与规模。所有哨点医院应及时通过阳光平台对短缺药品信息进行快报。其他医疗机构通过电话、书面函件等方式报送本市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机构,使其掌握全市药品供应情况,及时采取挂网采购、督促供应等分类处理措施,保障药品正常供应。

  (二)鼓励医疗机构探索实施药品集团采购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联合采购的精神,同时借鉴国外集团采购组织(GPO)的模式,鼓励医疗机构以隶属关系、区域合作、医疗联合体等形式开展药品联合采购。通过相关成员单位(医疗机构)合并订单,提高药品集中度,优化用药目录,形成批量优势,生产(或供应)企业参与竞争,形成低于挂网价的结算价,降低虚高药价,控制药费不合理增长,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高度重视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工作,将其开展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各种考评体系。对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药事管理职责,不支持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应进行督促整改,追查责任。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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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的通知
沪卫中管〔2020〕02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中药饮片代煎是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委托对中药饮片进行煎煮加工的一种服务。当前,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量较大,在为患者服用中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煎药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煎药管理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4〕19号)、《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药饮片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中管〔2020〕13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煎药管理,提升煎药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煎药服务能力建设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要求,合理配置煎药室、煎药设备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药服务与管理各项制度,加强用药指导等中药药事服务,保障临床用药安全。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煎药室原则上应能基本满足住院患者煎药需求,并开展中药急煎服务。医疗机构在自身煎药服务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本市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煎药等服务。公立医院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防范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鼓励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辖区中药饮片服务实际情况,在中医医院探索建立中药饮片供应中心和共享中药房,统一中药饮片采购、调配、炮制、煎煮和配送服务。

二、完善煎药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规范开展中药代煎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处方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调配、煎煮等环节。医院委托企业代煎的处方必须经药师审核通过并签章后方可发送至相关代煎企业,有特殊煎煮要求的中药饮片或处方(如解表类药、滋补药等)应有明显标识。涉及含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处方,不应委托企业代煎。代煎中药处方应统一纳入医疗机构处方点评范围,加强处方干预和用药监测。

三、强化质量监管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煎药全过程管理,尤其是代煎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方、配方、煎煮及发药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开展代煎服务患者随访和满意度调查,对煎药服务相关工作进行总结;探索建设中药饮片质量追溯和中药代煎服务实时查询等功能。医疗机构委托企业开展煎药服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与受托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定期和不定期通过现场监督、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被委托企业的日常管理。鼓励质控组织、医疗机构等开展合作,实施代煎药区域管理,强化医疗机构煎药管理培训和日常检查。

四、保障信息安全

医疗机构在提供中药代煎服务时,应做好患者告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患者隐私。对于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代煎等服务的,必须与代煎企业签订信息保密协议,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并定期销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代煎信息传输给代煎企业仅限于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一是可依托阳光平台医保专网传输信息;二是依托已获准上线的互联网医院平台;三是依托自建专用系统;四是电话传真形式。相关数据传递的互联网信息系统均应符合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要求。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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