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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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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3 12: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农业(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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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3 12: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3年第21号 )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许可便利化水平和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实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委托或授权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范围

  1.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除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2.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

  (二)授权国家濒管办办事处实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范围

  1.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除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2.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

  二、申报途径和程序

  (一)办理实施范围第(一)项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
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时出具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决定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办理实施范围第(二)项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取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
www.singlewindow.cn )向所在辖区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三)办理同时含有实施范围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且不能拆分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先分别取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
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辖区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三、其他事宜

  (一)各受委托机关按照本公告受理上述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申报途径和程序第(一)项情形的,依据本公告所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进出口审批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办事指南》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审核办理。属于申报途径和程序第(二)、(三)项情形的,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审核办理。

  (二)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申请人继续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
www.singlewindow.cn )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申请。

  (三)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濒管办对其委托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2023年10月1日之前已取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实施完毕的,申请人可通过原渠道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濒管办此前发布的公告或者其他文件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被授权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进出口审批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办事指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
                                                                                     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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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3 13: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进出口审批及允许进出口

花团锦簇 发表于 2023-12-13 12:5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3年第21号 )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 ...

附件 3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进出口审批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进出口审批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等 10 种类除外)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理)审批及相应允许进出口证
明书核发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2.《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二)实施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2.《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四、受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关规定,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2.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进出口的,以及未列入《公约》禁贸名单的。
3.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进出口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来源合法的。
5.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地在受委托机关辖区。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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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3 13: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团锦簇 发表于 2023-12-13 13:03
附件 3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制(产)品进出口审批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办事指南 ...

(二)变更申请材料
应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含变更事由、变更内容等。
2.原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原件(如果涉及)。
(三)延续申请材料
应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 15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延续申请书。
2.原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原件(如果涉及)。
3.对未发货的允许进口证明书,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延期或重新签发的证书;对已发货的允许进口证明书,提交货运提单等证明货物已离港的文件。

九、申请接收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
www.singlewindow.cn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
(2)受理(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3)决定
(4)送达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依法进行科学咨询、
专家评审和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十二、审批结果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
1.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2.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为准(不超过180 天)
2.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限定的口岸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网上即时送达。涉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原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二)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联系电话:010—6421381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8 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
www.singlewindow.cn)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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