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药监规〔20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22年12月30日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的工作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
第三条 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变更事项依法规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第四条 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条 省局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的许可、登记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变更管理类别的沟通交流,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实施许可检查、注册核查以及抽样等工作。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或具备条件的相应地级以上市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的药品检验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并配合省局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 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
第六条 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类别,且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仍无法确定管理类别的,可提出沟通交流;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或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应当提出沟通交流。
第七条 持有人向省局提出沟通交流时,应提供变更类别的自我评估结果和分类依据,提出需沟通交流的问题,并准备相关研究、评估和验证的资料。
持有人同一品种的相同变更事项,原则上仅开展一次沟通交流。
第八条 沟通交流由省局审评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沟通交流。
省局签收沟通交流申请后转省局审评认证中心。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15日内完成沟通交流并向省局报送沟通交流意见。省局在5日内回复持有人。
组织专家审评以及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沟通交流时限。
第三章 药品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管理
第九条 药品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是指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等。生产地址变更包括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或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包括改变或增加受托生产企业、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或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
(二)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变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等。
第十条 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工作程序:
(一)申报 企业可在广东省智慧药监企业专属平台网上提交申报资料。
(二)受理 省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 省局对申请事项进行资料审查,无需许可检查的直接出具审批结论;需要启动许可检查的转检查单位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由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报告或评定意见。
药品生产许可中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四)审批 省局根据检查报告或评定意见等相关资料,出具审批结论。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启动许可检查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
(一)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
(二)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
(三)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
(四)其他需启动许可检查或GMP符合性检查的情形。
第四章 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
省局负责的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应为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明确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或经沟通交流确认为可按备案或报告管理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持有人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按批准文号(原料药为登记号)进行申报,并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相应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注册管理事项备案工作程序:
(一)签收 省局按照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对持有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或备案事项与我局职能无关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公示 备案签收后符合要求的,5日内予以公示, 持有人可在国家局公众网站查询相关备案的公示信息。
(三)备案后审查 备案事项需要启动技术审查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五条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按照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对持有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开展技术审查,必要时可启动专家审评、现场核查、药品检验工作。
专家审评、现场核查、药品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备案后审查时限。
审查结束后,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出具备案审查意见并报送省局。
经审查需完善相关研究资料的,省局告知持有人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开展风险评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暂停销售或召回产品。持有人应当在80日内按要求向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提交改正资料,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10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改正资料的,上报省局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持有人提出的备案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应书面要求持有人改正,并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予以相应处置:
(一)变更事项管理类别分类不当的;
(二)持有人提交的研究资料不足以证明该变更科学、合理、风险可控的;
(三)现场核查不通过的;
(四)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