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指 引》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期失效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引》《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期失效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引》已经2023年第25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有效防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和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包括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以及以上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本指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基本要求
(一)应当在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引。
(二)按照《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规定》,自治区药监局负责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使用单位购买、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的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宁夏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办理。
(四)考虑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且多年未再公布新的生产企业名单,结合宁夏无此类企业的监管实际,本指引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不作规范,相关监督检查应严格遵循《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五)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即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品种目录所列的麻黄碱(素)类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管,要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要求,严格落实购买实名登记、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专柜专人保管、专册登记等监管要求。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1.质量管理体系。
①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确定的质量方针是否涵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②企业对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风险是否及时进行评估、控制,对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定期评估,是否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审。
2.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
①企业是否合理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负责人;
②质量管理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对供货企业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用证明》真实性、豁免办理《购用证明》的单位(企业)印鉴卡、调拨单等凭证真实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
3.人员与培训。
①企业是否配备专人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②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采购、销售、配送人员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岗前及年度是否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③企业是否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有关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知识的培训、考核。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①查看企业质量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完整,是否涵盖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存等各个环节;
②企业是否制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符合、运输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5.设施与设备。
①查看企业是否设置专库或在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或在麻精药品专库设立专区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②专库是否设有防盗、防火设施,专柜是否为保险柜,专库和专柜是否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③专库或其他储存场所是否设置电子监控设施,是否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查看监控与报警装置是否有效运行,录制信息是否留存;
④库房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6.计算机系统。
①企业是否具有可实施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②抽查核对产品数量,核实企业是否及时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和库存情况上传至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