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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家庭 〔2023〕 2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办事处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2023年9月19日
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托育机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单用途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的托育机构,即在运营过程中采取先预收托育服务费、后按约定提供托育服务的经营者。
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三条 按照“加强规范、保障发展、行业引导、分类监管”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市托育机构实际制定行业预付式消费监管政策,并指导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对区域范围内托育机构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街道(乡镇)监管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托育机构的预付式消费方面的监管,督导采用单用途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的托育机构纳入预付资金监管并做好政策宣贯工作。
第五条 托育机构与婴幼儿家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托育机构应当向婴幼儿家庭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
(五)风险提示;
(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
(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托育机构与婴幼儿家庭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
鼓励签订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推荐的托育行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托育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章 备案
第六条 预收消费者资金金额一次性超过20000元,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托育机构预收消费者资金金额一次性未超过上述标准,可以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自主备案。
第七条 备案材料包括:
(一)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活动场地地址,活动场地自有或者租赁、租期,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三)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信息(账号、开户行、存管比例等);
(四)预付式消费交易合同文本;
(五)设计托位数和现有在托人数(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八条 消费者可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查询已进行预付卡备案托育机构的相关备案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