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修改《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京卫科教 〔2021〕 46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对以下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4〕6号)
(一)第十七条中“并予以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第十八条中“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科教〔2017〕25号)
(一)第五十四条中“,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第五十七条中“给予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17号)
(一)第二十六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培训资格等处理”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培训资格”。
(二)第二十九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培训专科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专业基地资格”。
(三)第三十条中“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修改为“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
(四)第三十一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
四、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18号)
(一)第三十一条中“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全院通报、取消指导医师资格等处理”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指导医师资格”。
(二)第三十二条中“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