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长期照护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有长期照护需求且行动不便的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
1.整体护理服务。根据患者疾病特点、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等,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治疗、健康指导、人文关怀等身心整体护理服务。
2.长期护理评估。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开展长期护理评估,照护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对适老环境进行评估。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表(试行)》(包括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参与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评分情况)和《老年综合征罹患情况(试行)》,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患者压疮(BRADEN)评估工作。制定长期照护者的个人计划,定制长期护理协议服务包(包括管路护理、创面护理、口腔护理、精神护理、排异护理、基础护理和康复护理等)。
3.长期护理服务。根据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科学提供适宜的护理服务类型和服务内容(参见《护理服务项目建议清单(试行)》)。可根据具体实际增加或细化服务项目,制订有针对性的护理服务措施,确定服务项目和频次。要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等,规范提供服务,保证质量安全。
4.照护健康支持。对长期照护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护相关健康支持服务,包括药事服务、中医药调理、心理调摄、健康指导、饮食指导等。心理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心理辅导;与老年人及家属及时沟通。
5.家庭病床服务。为长期照护老年人提供适宜的慢性病、疾病康复期和终末期姑息治疗的家庭病床服务。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1.长期照护服务需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的要求规范提供服务,保证质量安全。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制定针对辖区养老机构、居家长期照护者的长期照护年度计划及工作制度,建立长期照护服务管理小组,完善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3.对拟提供护理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参照评估标准开展护理需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并填写《护理服务需求评定表(试行)》。原则上,评估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老年人身体、能力、疾病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满,应当及时进行重新评估。
4.制定《家庭护理(治疗)知情同意书》(包括老年人和监护人有关伦理、人文和与医务人员照护人员的配合等内容)、《家庭护理(治疗)操作记录单》、《家庭病床护理(治疗)记录》等工作文档,并严格管理。
5.执行北京市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等部门相关家庭病床服务制度要求。
(五)服务指标
1.机构有辖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清单,制定医疗护理服务计划,明确医疗护理服务清单及相关服务提供。
2.长期照护病例规范,包含个性化的护理评估记录、知情同意书(包括老年人和监护人有关伦理、人文和与医务人员照护人员的配合)、居家风险评估、预防二次伤害预案、护理服务记录。
3.参加长期照护技术培训,市区级长期照护治疗适宜技术培训次数≥1次/年,院内二次培训次数≥1次/年。
4.长期照护医疗护理质量管理。有长期照护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工作记录,包含定期持续改进工作内容。
六、安宁疗护
(一)服务对象
经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及安宁疗护专业人员明确诊断的疾病终末期或生命末期的老年患者,经评估患者预期生存期在6个月以内,不再进行针对原发病的治疗。患者和家属有安宁疗护服务需求,并同意接受服务约定或协议。
(二)服务内容
1.通过门诊、居家或住院的方式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病情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机构评估后可提供居家服务并根据病情变化进行动态评估。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包括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有条件的可提供中医服务(中医辨证论治、中医技术、健康指导等)、药学服务、康复服务等。
(1)症状控制。专业照护团队应熟练掌握末期患者尤其是末期恶性肿瘤的症状控制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镇痛、镇静、抗惊厥、止呕吐、通便、利尿等服务项目,控制疼痛、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咯血、恶心、呕吐、呕血、便血、腹胀、水肿、厌食/恶病质、口干、失眠、谵妄等症状。
(2)舒适照护。充分利用护理手段,帮助患者达到全人舒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口腔护理、肠内肠外营养相关护理指导、静脉导管维护、导尿管护理、会阴护理、沐浴和床上擦浴、床上洗头、协助进食、协助排尿排便、协助舒适体位摆放、居家及病房内轮椅与平车使用。对患者的照护者提供护理培训指导。适时提供临终期护理指导及临终护理和丧葬相关内容的咨询服务。
(3)心理社会支持及心灵关怀。开展心理、社会等多层面评估,做好医患,医护,患者家庭内沟通,帮助患者和家属应对情绪反应。尊重患者自主性和个人偏好,以团队工作的形式进行生命回顾、愿望达成、哀伤陪伴、公共资源链接等工作,陪伴患者及家人度过生命最后的时光,促进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
2.积极推广安宁疗护服务理念。在辖区定期开展宣教活动,通过健康教育大课堂或公众号对辖区老人及家属进行生命教育。
3.提供安宁疗护转诊服务。在患者病情出现变化需要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1)KPS≤50分,且预期生存期≤3个月的临终患者,或者居家安宁疗护患者出现症状控制不佳,患者和家属有转诊需求时,可由居家安宁疗护转为住院安宁疗护,也可转介至二三级医院或医联体内安宁疗护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
(2)住院安宁疗护患者急性症状得到控制,评估家庭照护资源后,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可再次转为居家、门诊安宁疗护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