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卫规[2019] 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及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县域医共体内药学服务体系应统一管理,促进县城优质药学资源下沉,实现县城内药学服务同质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药学人员、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实施的规范化管理,以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条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质量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药事管理体系,对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行全方位管理。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本规定第七章开展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按照国家药价相关规定销售,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坚持公益性,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托管药房,不得在院内开办社会药店或出租场所开办药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制度管理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根据本机构功能定位、规模大小设置相应的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并配备和提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根据工作任务、内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做好考核。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应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检验及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组长,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副组长。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与监测,并适时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参与药物使用、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等监测;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的科普知识;
(八)对所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事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学校以上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含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且不得少于3人,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药学部门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时了解与掌握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与变化;
(二)负责购入药品的采购计划、验收、储存与养护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和近效期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三)负责药品的调配、使用及日常监督管理;
(四)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负责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等信息,并进行分析整理、如实报告;
(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临床用药管理,逐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六)了解并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科普知识;
(七)参与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建立健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制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每年按相关要求完成一定的学分;
(二)考核制度。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三)健康体检制度。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以 下药事管理核心制度:
(一)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二)药品(含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调配、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与岗位职责;
(三)特殊管理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使用管理;
(四)基本药物、高警示药品、冷链药品、短缺药品、拆零药品及病区药品的管理;
(五)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六)处方审核、调配差错的预防与处理制度;
(七)药品效期、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管理;
(八)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监测报告和药品质量事故处理与报告管理;
(九)假药、劣药和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的报告制度;
(十)药品质量有关设施设备使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