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卫通〔2023〕7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湖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湖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护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立足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护理服务体系,提升护理服务业水平,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助推护理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5年底,完成2万人次医疗护理员技能培训,形成一支由执业护士和辅助性护理人员组成的护理从业人员队伍,规范医疗护理员队伍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三、职责定位及从业条件 (一)医疗护理员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是对需要照顾的人群从事生活护理,并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部分基础护理工作的人员。归类在第四大类“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的“健康、体育和休闲服务人员”类,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护工。
(二)医疗护理员主要工作任务 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实施清洁、饮食、睡眠和排泄等生活照护;进行患者病情观察、压疮预防和移动护理等临床照护;进行冷热应用、标本采集和消毒隔离等基础护理;实施心理安抚和功能锻炼。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从业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 3.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四、医疗护理员培训 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培训机构遴选、课程体系设计、理论考核、师资管理、培训过程管理监督、证书发放等。
(一)培训对象。按《通知》要求,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应参加医疗护理员培训。 鼓励符合条件的本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和外省市来鄂务工人员等人群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湖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内容参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执行,分为理论培训和实操技能培训两部分。其中: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课时,以老年、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5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
(三)培训方式。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理论培训以线上培训为主,线下培训为辅。实操技能培训以线下培训为主,线上培训为辅,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四)培训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可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培训机构遴选标准和管理办法,结合职业特点,择优遴选一批具备良好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实行常态化评估机制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管理和培训实施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不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工作,机构组织管理混乱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要求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及时撤销机构资质。
(五)培训考核。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操作考核。理论考核由省卫生健康委统筹安排,实践操作考核由培训机构按要求组织实施。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将考核结果、培训过程管理相关佐证材料上传培训管理系统,省级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湖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结业证书》。
(六)证书使用。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统一信息、统一管理,在全省医疗机构通用。取得证书的人员均可参加由人社部门组织的技能等级认定,考核通过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待满足相关要求后,可申请更高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七)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采用电话回访、暗访、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培训机构进行督导。各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培训工作要求,建立培训记录台账,长期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
五、加强医疗护理员的使用管理 (一)合法聘用、保障权益。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可在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开具陪住医嘱后,结合自身情况,自愿与劳务派遣机构或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自聘医疗护理员为其提供生活照护。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二)规范管理、明晰责任。将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纳入医院评审考核内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科室病种特点、床位数、患者病情轻重、自理能力程度和护理级别等要素,在病区内科学合理聘用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关工作,并按照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定期进行培训和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规范服务行为。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患者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护理辅助工作。
(三)加强培训,提升满意度。医疗机构要将院内医疗护理员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全员培训中,定期对其开展职业素养、从业技能、质量安全、消毒隔离、院感防控等方面的培训,并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管理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降低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对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意义。各医疗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内容,细化本单位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相关补贴政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人社、卫生健康部门等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接受培训、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对院内医疗护理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其统一纳入到医疗机构全体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考核工作中,统筹安排并规范管理。
(三)及时总结评估。各地要积极创新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模式,探索医疗护理员分级管理,拓宽职业发展路径,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结合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调整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不断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附件: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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