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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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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30 16: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对《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原《关于调整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评审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6〕286 号)废止。《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可在“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申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
http://183.95.190.4:7000/nhis/nhbs_hb/frame/login.jsp)查询。
     附件:《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




附件1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备案应当遵循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科学合理、安全真实为原则,以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第三条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在本企业适用。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对标准文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条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考《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号)。

     第八条省卫生健康委依托湖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九条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将拟备案的企业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省级政务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二)公开征求意见为10 个工作日;
     (三)公示企业标准文本及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第十条公开征求意见期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完善企业标准文本后,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对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不齐全的,告知企业补充完善;
     (二)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告知企业不在备案范围;
     (三)其他不属于备案的情形,告知企业原因;
     (四) 备案范围、备案材料等符合备案要求的完成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备案号的编排格式:42(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第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在省级政务网站公布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五条备案企业应对企业标准实施动态管理。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修订:
     (一)已备案标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二)已备案标准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标准备案失效:
     (一)企业标准已更新的;
     (二)企业主动申请备案标准注销的;
     (三)备案的企业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违背的。

     第十七条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均可以对企业标准备案内容进行监督,发现备案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鄂卫规〔2020〕5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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