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卫健规〔2023〕6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医院,深大总医院,深大华南医院,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健全中医专科护士人才发展体系,促进中医护理学科发展,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健全中医专科护士人才发展体系,促进中医护理学科发展,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医疗机构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医专科护士,是指参加中医专科护士专业培训,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市中医专科护士专家委员会及专家组;
(二)制定中医专科护士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确定培训教材;
(三)遴选和管理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
(四)组织开展中医专科护士培训、理论课程授课、终期考核;
(五)制定发布中医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以及中医养生保健、中医传统功法、食疗药膳、中医健康教育等非药物处方的目录。
第四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医疗机构的中医专科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中医专科护士的管理工作,制定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工作制度,落实中医专科护士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中医专科护士发展。
第六条 市中医专科护士专家委员会及其专家组负责协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中医专科护士相关政策、培训大纲和确定培训教材,为遴选培训基地、开展中医专科护士培训考核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单位承担下列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一)遴选培训基地;
(二)中医专科护士理论课程培训;
(三)中医专科护士终期考核;
(四)中医专科护士培训管理、业务咨询;
(五)其他与中医专科护士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培训基地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我市中医专科护理发展需求分批设置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基地。
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培训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三级医院,并属于大学临床医学院或者教学医院,承担过基层中医护理人员进修培训工作;
(二)建立中医专科护士培训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给予培训基地建设人财物等方面支持;
(三)培训基地依托科室的专科护理队伍专业技术职称、学历结构合理,其中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占3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60%以上。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100学时以上)的比例不低于80%;
(四)培训基地依托科室近三年连续承担护士进修培训工作,且每年新接收进修或者专科护士总人数不少于5人,能够提供专业、规范的中医专科护士临床实践培训;
(五)培训基地依托科室近三年内承担过中医护理领域相关的国家级、省级护理继续教育项目,并积极开展中医临床护理研究或者参加学术会议;
(六)培训基地依托科室开展常见中医适宜技术6项以上,其中住院患者中医适宜技术开展率不少于80%。
(七)培训基地依托科室为市级以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床位数不少于45张、中医特色专科床位数不少于25张;中医专科护理特色明显、护理质量水平较高,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中医领域专科护士的培训需求。
(八)有可提供用于中医专科护士培训授课和实践练习的场地、器械、中医护理器具、模型、图书馆资源以及其他培训所必须的教学设施等。
第十条 培训基地遴选流程:
(一)遴选通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发布培训基地遴选通知并组织申报。
(二)单位申报。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中医专科护理专业特色特长和护理师资情况进行申报。
(三)组织初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现场评估。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制度、中医专科护理队伍结构、教学设施等进行现场评估。
(五)组织答辩。现场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参加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的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培训基地依托科室的中医专科护理内容与特色、教学资源与能力、继续教育项目等综合情况。
(六)确定名单。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现场评估、答辩等情况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确定深圳市培训基地名单。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师资的遴选、培训、聘任、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将师资的带教工作量参比计算临床工作量纳入医疗机构绩效分配体系。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当为培训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及时、客观、规范记录中医专科护士培训相关信息,并做好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培训学员申报表、培训手册、培训考核成绩单等,具体培训档案内容和样式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每年对其基本条件、经费保障、培训师资、招收培训学员、学员培训和考核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培训基地开展年度评估,年度评估以书面评估为主,必要时开展现场评估。年度评估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培训基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培训基地整改期间不招收新的培训学员。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年度评估和整改情况调整培训基地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