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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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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13: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3〕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印发给你们,请对照以下事项认真贯彻实施。
     一、抓紧调整实施标准。各地要对照《国家标准2023》,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各地区实施标准要于今年12月底前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调整论证评估。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于超出国家标准的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做好事后报备工作。各地要在本地区实施标准印发后1个月之内,将超出《国家标准2023》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等事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超标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国家标准2023》及本地区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
     五、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工作,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附件: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pdf (533.07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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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9 13: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 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 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 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 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 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 次产后42 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
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 个月至孕早期3 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4)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
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 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5)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6)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 年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

(7)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 岁儿童提供13 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 月龄、6 月龄、8 月龄、12 月龄、18 月龄、24 月龄、30 月龄、3 岁、4 岁、5 岁、6 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 岁儿童每年提供2 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3.儿童关爱服务
(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9)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 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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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9 14: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劳有所得
......
(26)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7)“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8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 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8)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
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9)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30)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相关费用标准和具体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31)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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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2)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3)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3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 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 版)》等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

(35)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

(36)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 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 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7)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 个月随访1 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 次。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疾控局。

(3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39)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 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

(4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 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疾控局。

(41)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 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疾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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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9 14: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42)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

(43)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

11.医疗保险服务
(4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

(4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医保局、税务总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6)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 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4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590 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460 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20 元、390 元、260 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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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9 14: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8)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 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 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 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49)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 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14.养老保险服务
(5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
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并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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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9 14: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冷 于 2024-4-9 14:27 编辑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55)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5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57)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分类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给予住院和门诊救助。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健康需求以及家庭困难情况、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
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并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部门:国家医保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

(58)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59)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应急管理部。

18.公共法律服务
(60)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法律援助经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司法部。

19.扶残助残服务
(6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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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9 17: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62)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中国残联。

(63)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中国残联、民政部。

(64)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康复护理、
专业心理服务、康复知识培训和专业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 年版)》及中国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

(65)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 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服务标准:具体资助、补助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教育部、中国残联。

(66)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
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中国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67)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省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中国残联、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体育总局。


(68)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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