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保护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中医药这一文化遗产,使其更好的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中医药法》应运而生,力争通过立法来解决上述所提及的问题。对当前《中医药法》涉及的相关问题,在执行层面上,根据各方观点,综合建议如下:
1. 建议明确政府在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方面的职能
应当明确政府在中医药资源配置不合理,城乡和区域发展,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等方面加大投入,建立稳定长久的保障机制,让中医药价格低廉的优势发挥出来。
2.健全鼓励中医药人才发展的政策法规
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及名老中医设立多种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服务。
3.明确界定中医医疗机构和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内涵和外延
建议在立法中,明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开展中医药活动为主,限制使用西医诊疗手段,保障中医特色优势发挥,进一步解决中医药人才队伍的发展问题。对中西医结合医院,可以对其要求放宽,允许中西医自由执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人员,应当允许其采用西医诊疗方法和技术为病人服务。
4.加强县、乡、村及城市社区等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挥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上的主导作用,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在立法中应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并对中医医疗服务体系的配置原则等作相应规定。
5.完善投入和补偿机制,使中医医疗机构能与西医医院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平等竞争
为保证公立中医医院在医疗服务中体现公益性,改变“以药补医”、“以西补中”的现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中医药财政补偿机制。
6.建立院校教育为主、师承教育为辅的多形式中医药教育体系
院校教育应当控制中医药毕业生的质量;师承教育制度,制定可操作性强的一系列师承教育政策,包括师徒人员资格、形式、职称、监督等,逐渐建立完善包括院校教育、师承教育和在职教育等内容的中医药教育体系。
7.加强对野生中药材资源的保护
建立野生中药材资源种质基因库,建立野生中药材保护区和抚育区,支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中药材资源的繁育和替代品研究,实行野生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制度。
8.让民间中医“转正”和开中医诊所更方便
民间中医是中医从业人员中特殊而又不可或缺的群体。他们之中有很多人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民间中医往往是通过师承、家传等方式培养,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
中医药法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除此之外,可尝试更多考核方式和准入机制,让民间中医“转正”和开中医诊所更方便。这对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
[1]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中医药立法政策研究资料汇编》.2008.10
[3]桑滨生:关于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的思考.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4]王大壮:目前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问题探讨
注:本段(文)及前两段(文)转自 中国中药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