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药监发〔2023〕1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1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陕药监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统一全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有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以下简称《药典》)《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对下列情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认定为假药、劣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论: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变质的药品;
(三)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四)被污染的药品;
(五)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三条对下列情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认定为假药、劣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当事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无需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论:
(一)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二)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中药材以及依法暂不需要标明有效期的中药饮片除外);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
对涉案产品是否属于本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应当由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载明质量检验结论。
第四条 根据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般应认定为假药的情形有: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包括但不限于:
1.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显示,未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应检出的成份、或者未产生应有的生物活性/效价的;
2.中药材、中药饮片之外的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显示,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之外的其他药品成份、药味、提取物、化学物质或其他不符合药用要求物质的(不含药用辅料);
3.从胶囊剂、片剂等制剂的胶囊壳、糖衣等包裹药品内容物并进入人体的药用辅料中,检出非法添加的其他药品成份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包括但不限于:
1.非药品在标签、说明书上宣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预防疾病或者药用疗效的;
2.非药品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者类似,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药食同源的物质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销售、使用时,且未在标签、说明书上宣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预防疾病或者药用疗效的除外);
3.标注虚假的药品批准文号(含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下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冒用他人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冒用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的;
4.购进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更换包装标签,以自己的名义生产、销售的;
5.标签、说明书宣称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成份不明的;
6.没有标签或者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仅标注产品名称或者企业地址,成份不明,通过口头、宣传册、网络等方式宣称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
7.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显示,样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基原,或者检出非药用部位、其他药味等杂质超过上述标准规定来源40%的(不含40%);
8.医疗机构制剂、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检验结论显示,检出了其他药品标准规定之外的药品成份、药味、提取物、化学物质或其他不符合药用要求的物质(不含药用辅料),或者未检出其他药品标准规定应检出的成份。
本条中的非药品一般是指通过其包装标示能够认定或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产品为食品、保健品、消毒用品等其他产品或物质的。
(三)变质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
1.注射剂、无菌制剂质量检验结论显示,无菌检查结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2.中药材、中药饮片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显示,颜色、气、味明显变异(包括霉变),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之外的其他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显示,颜色、气、味明显变异,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且有关物质中的毒性成份超出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
3.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显示,内源性毒素物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条根据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般应认定劣药的情形有: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显示,应检出的药品成份的含量、生物活性/效价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2.中成药质量检验结论显示,处方药味、提取物及其他成份剂量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被污染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
1.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显示,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禁用农药残留、有机溶剂残留,以及内源性毒素以外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限度的;
2.除注射剂、无菌制剂以外的其他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检验结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
3.中药材、中药饮片虫蛀的。
(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
1.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显示,检出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味等杂质,但不超过上述标准规定来源40%的;
2.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显示,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
3.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显示,浸出物测定、装量差异、重量差异、溶出度、释放度、水分、pH值、干燥失重、相对密度、有关物质、含量均匀度等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 |